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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较快,而与之相应的居民收入水平也获得相应提高,受此推动影响夫妻财产关系日趋呈复杂化、多样化态势。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众逐渐意识到夫妻双方均可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此背景下,法定夫妻财产制度所具有的局限性问题逐渐凸显出来。出于确保“意思自治”自由得以充分体现的需要,很多夫妻就如何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方面倾向于选择通过订立财产协议的方式来实现。然而,基于对此的立法还较为模糊,加上夫妻间的财产协议较为特殊如具有身份属性与无偿性特点等,这就导致法官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存在适用法律无法统一问题,进而频频出现同案不同判等现象,这在涉及夫妻房产约定案中显得更为突出。基于此,从这个视角上来说针对该问题进行研究极具重大意义。我国于2011年颁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并在司法实践中开始正式实施,该解释(三)针对夫妻间赠与房产行为进行规定,根据该规定得知夫妻一方把其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的则可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即赠与人对于其实施的赠与行为具有任意撤销权。该司法解释引发理论界关注并存在不同声音,其一法条是否把该行为认定为赠与行为,其二该行为有无法律效力,相应的法律效力如何。我国学者在涉及该领域问题研究时着重探究我国约定夫妻财产制度应采取哪种立法模式、夫妻财产约定性质、具体法律适用规则、夫妻财产约定效力与物权公示原则是否产生冲突等,不过在涉及这些问题研究时均未形成统一性认识。《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也存在部分法条适用冲突问题,如何协调好相关法律的适用问题是关键。本文结合案例对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适用进行研究,以期能为司法实践解决这类问题提供参考。本文着重对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除导言与结论之外共设置三个部分来展开论述。第一部分是夫妻财产约定概述。本文通过引入典型案例进行深度剖析,分析案例争议的焦点。在本部分中就夫妻财产制及夫妻财产约定的概念、分类进行介绍,同时还阐述了夫妻财产约定的性质认定以及法律适用等相应问题。当前,我国相关司法实务与学说分歧,归结起来主要存在身份契约说与财产契约说,以及物权契约说和赠与合同说。第二部分主要对夫妻间赠与合同内容以及所具有的相应效力进行分析。对夫妻财产约定与赠与合同的不同之处,司法实务与学说分歧以及具体法律适用进行深入分析,其中涉及到《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夫妻房产赠与规定的意义。第三部分主要是分析夫妻财产约定给不动产物权变动带来的影响。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对此学界未存在共识,夫妻间就不动产进行的约定,应认定是夫妻财产制契约的,需对其效力进行区分对待,也就是存在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之区别。本文通过研究认为,夫妻财产约定可引起不动产物权出现变动,并进而分析夫妻财产约定能够产生物权变动效力的条件,在给予不动产之配偶一方受损害给出了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