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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互联网信息技术、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应用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信息处理技术也随之不断升级,公民个人信息面临着收集隐匿化、处理智能化、再利用数字化等新型风险。本文以人工智能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所面临的系列风险为切入点,对人工智能时代下如何更好的进行我国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除引言和结语之外,本文共包含四个主要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人工智能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概括性的阐述。先是通过对个人信息界定的不同观点的分析,明确了人工智能时代下我国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应采取的界定方式,从而划出了我国进行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保护范围,又在此基础上对人工智能时代个人信息处理呈现出的广泛性、共享性、经济性等特点进行了分析,然后通过对理论界中关于个人信息法律属性的不同观点的分析,初步得到了宜采用具体人格权来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结论。第二部分是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现状进行了分析。通过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和司法现状的分析,得到当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中存在着立法分散、缺乏专业性,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不明确以及现有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导致个人信息保护实效性难以发挥等问题。第三部分是对美国、德国、日本这三个代表性国家个人信息保护概况进行的考察。对这三个国家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发展脉络分别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分析了不同保护模式的利弊,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出了我国在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构建时应注意的两点问题,其一是要充分立足本国国情来进行个人信息保护模式的选择,其二是要同时关注到政府部门和私法主体对公民个人信息威胁。最后一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主要是通过对当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存在问题的思考,以及对代表性国家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借鉴和参考,综合本文前几个部分的内容,针对性的提出了人工智能时代下我国进行个人信息保护的建议。其中明确个人信息的权利外观、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完善个人信息的侵权救济分别对应解决第二部分中提出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三点问题,选择折中型的保护模式、强化特定行业的个人信息保护以及对政府部门和私法主体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进行区别性规定等建议则是根据本文第三部分对代表性国家个人信息保护概况进行的思考同时我国发展实际而提出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