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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投资的国际化,目前的外国投资者的认定标准的科学性受到考验,而作为外资监管体制构建的基础,重构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认定标准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切实可行的新时期下认定标准的拟定,实现对外资的行政监管与司法规制,可以促成更加公平、合理、开放的市场环境的形成,一方为外国投资者提供合法利益的保障,维系和鼓励外国投资的热情;另一方面加强对外国投资的合理监管,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进而实现竞争市场下的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商务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相关说明对我国长期采用的成立地兼准据法认定投资者身份的标准为做出了重大调整,最令人关注的是其中引入的实际控制标准。其根由是,当前继续适用原有的认定标准已不符合国情,表现出了诸多的问题,亟需依据现实情况拟定更切合当前外国投资形势的标准。新形势下,作为将来接受外国投资法规制的前提,明确地、清晰地界定外国投资者认定标准研究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本文旨在于分析外国投资认定的不同标准的优劣、确立外国投资者认定标准的影响因素的基础上,评析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实际控制标准,并对相关标准进行研究,提出完善建议。文章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分析了国内法视域及国际法视域下各国确立外国投资者认定标准的不同价值取向,并分析了实践中为确定公司的国籍的主要学说及其各自的适用利弊,引出近年来不少发达国家开始关注实际控制标准的运用,并根据各国历史传统、经济国情、发展阶段及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变更认定标准的趋势,为下文我国认定标准的展开分析做铺垫。第二章分析了我国现行的外国投资者认定的成立地兼准据法标准,由于背景发生了重大变化,体现出了局限性,不同法规下认定标准不一的适用困境,VIE架构协议控制下产业政策的落空的困境,和SPV设计返程投资下竞争政策的落空的困境。单一的注册地认定标准在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中会导致无法识别真正需要审查和监管的外国投资者。随着我国外国投资政策的放开程度的提升,外国投资的管理体系下的外资准入审查的逐渐呈现功能渐弱趋势,相对地,外国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功能呈现功能渐强趋势,两者此消彼长的强弱变化,源于外资准入审查部分原本规制范围内的事项已转由至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规制。在国际投资呈现新趋势,国家外资监管重心转移的背景下,我国的外国投资者认定标准应适应时代需求加以更新调整,及时应对国际国内市场的变化与呼求。第三章论述了决定外国投资者的认定标准的微观因素及宏观因素,并评析了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引入的实际控制标准几方面的疑问与不确定性,得出应贯彻实质“控制”标准,明确“视作中国投资者的投资”的法律后果,具体化“境外交易,导致境内企业控制权转移到外国投资者”的内涵及相应后果,并针对相关规定尚不够周延问题,确立“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几个分析结论。第四章在前面三章的梳理、论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实际控制标准的适用对策及完善建议,包括应当确立实质重于形式的基本认定原则、外国投资身份连续性原则、内外有别的上溯层级原则的外国投资者认定三原则;并确立类型、国籍、控制三步走识别投资者身份的路径。在辅助实际控制标准适用的立法取向上,应当首先保证控制有效性,其次采取身份控制标准,最后应简化实际控制权流动的连锁效应的处理;在实际控制标准适用立法与其他价值地协调上,其一,应保证实际控制标准与国家安全因素的一致,其二,应保证国际投资利益与实际控制标准的协调,其三,应保证确定性操作规则与概观性原则规则的统一,其四,应保证实际控制标准与现行标准间的妥善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