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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这一罪名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293条,这一罪名是从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中演变出来的,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在本罪的认定上存在很多困难,主要表现在对寻衅滋事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方面很难区分,本文将从四个方面对寻衅滋事罪的一些突出问题进行了探讨和研究,旨在理解并正确界定寻衅滋事罪,同时结合刑法的基本原则和主客观相一致的理论正确划清寻衅滋事罪和与近似罪名的界限,解决本罪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些问题,并结合刑法修正案(八)的一些新规定,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有助于寻衅滋事罪的完善。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论述了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并运用自己的观点对本罪概念进行了界定第二章对寻衅滋事罪的行为类型进行了司法认定。第三章对寻衅滋事罪的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进行了分析论证。第四章讨论了寻衅滋事罪的立法缺陷,并结合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的立法完善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