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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这一新兴产业应运而生,且已被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医疗健康领域更是重要的应用场景之一,并成为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力量。智能医疗机器人的普及将助推医疗健康产业的发展和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尤其能有效促进优质医疗健康资源合理配置、卫生健康大数据有效运用,提高诊疗疾病的精准度,减轻医务工作者的压力。然而科技的发展也将对传统法律法规带来冲击,因此必须在发展初期进行探讨,建立、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智能医疗机器人是医疗领域人工智能应用的典型代表,本文将以此为对象探讨智能医疗机器人医疗损害责任问题。第一章绪论部分介绍了研究缘起以及选题目的和理论现实意义,综述部分介绍了国内外现状,分析了本文应用的研究方法以。第二章明确了什么是智能医疗机器人?其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有哪些典型应用?并分析智能医疗机器人医疗损害的典型特征,为后续的分析说理做铺垫。第三章关于传统侵权责任法适用困境,首先是医疗损害责任规定的适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因果关系认定方面:人工智能算法黑箱的不公开、不透明性会给因果关系的认定带来困难,关于因果关系证明责任的分配也将深刻影响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二是过错的判断,过错一般是指人的主观方面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而智能医疗机器人不具备法律主体地位,不能说机器人存在过错。其次,如果在应用智能医疗机器人进行诊疗时如果医生按照操作说明正确操作机器人但仍然造成损害后果,如何去认定责任,智能医疗机器人基于程序设计与自主学习产生的损害行为是否阻却医疗机构过错的认定?在产品责任适用方面,主要的困境在于:一是产品缺陷证明问题。我国民法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需要受害人证明产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险,然而,智能医疗机器人涉及到复杂的算法和程序问题,即使是专业的研发人员也不一定完全了解操作系统可能存在的不合理危险,更不用说没有专业知识的普通人了。二是因果关系认定。三是产品质量标准有待进一步明确。我国目前还未制定医疗机器人的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这也将使得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缺乏可参照的标准。医疗智能机器人属于高科技产品、且在实践中将越来越替代医生的部分工作,对其仍然适用一般性产品质量标准显然是不够的。美国自动驾驶领域在近几年陆续出台了许多准入标准,欧盟也将在医疗人工智能领域制定各项标准,我国也应该紧随其后。四是生产者豁免规则的适用。产品责任法规定了生产者责任豁免的情形,这关系到如何平衡好鼓励科技创新与保护消费者权益?对这个问题的不同价值取向将影响不同主体归责原则的适用与免责事由的认定。最后是设计者责任认定问题,《产品责任法》只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责任,没有规定设计者责任,而在人工智能领域程序设计者地位是至关重要的,需要对其单独讨论。第四章是传统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在智能机器人医疗损害领域的一个具体化。免责事由方面,除了民法一般意义上的受害人同意、不可抗力、第三人原因等之外,还可援引医疗损害责任领域以及产品侵权领域的特殊免责事由,主要包括:实施紧急医疗救治、当时医疗水平限制、医疗意外、合理技术风险。在智能医疗机器人法律地位的认定方面,个人认为现阶段赋予人工智能体法律主体地位时机尚不成熟,虽然国外已经在这方面有所突破,但本文认为制度的设计一方面要回应现实需求、平衡各方利益,更重要的在于解决实际纠纷。人工智能体不具备人的“思想”、“意识”与“情感”,其仅仅具有自主学习能力与类人的智慧,其行为归根结底是程序设计的结果,目前人工智能尚处在弱人工智能向人工智能过渡的阶段,赋予其主体地位并不能为实践中纠纷的解决提供便利。因此本文认为,进一步明确智能医疗机器人的“物”的属性是有必要的。以此作为逻辑基点,针对现有《侵权责任法》适用中可能存在的困境文章提出了扩张适用的方案:一是将设计者纳入责任主体,并应补充规定医疗机构作为生产者的责任情形。设计者责任如何认定法律规定目前存在空缺,本文认为其应当适用过错责任,理由在于:《侵权责任法》是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严格责任为例外的;其次若规定设计者承担严格责任,会抑制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同时,科技产品缺陷仍应坚持不合理危险和不符合标准两个原则,逐步认识到因果关系从必然确定向不确定变化的规律。可尝试扩张适用高度危险责任,以倒逼生产者谨慎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针对准入标准过低、传统医疗器械标准无法有效防控风险的现状,应当制定更加具体、严格的标准,必要时要求从事特定诊疗活动的智能医疗机器人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及其他临床操作考核。针对医疗损害风险的分担问题,可借鉴欧盟做法,建立强制性保险制度和赔偿基金项目,将科技风险合理分摊。针对因果关系认定困难的状况,可适当加强生产者举证证明责任,另外也可参照欧盟以及自动驾驶领域的做法,引入透明性原则。通过“黑匣子”和“电子监测”对数据进行记录和分析,掌握智能医疗机器人行为轨迹,使得能够准确分析损害发生的原因,合理分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