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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我国加强专利保护,推进创新发展战略意义重大。从功能主义角度来看,一项法律制度本身理论上的优劣性并非重点,重点在于该制度与社会发展现状的契合程度,是否能够达到在特定阶段的规制效果,起到引导社会正常发展的工具性作用。我国引入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已是大势所趋,研究该制度的重点将是探讨制度设计与我国专利保护现状的契合,以及如何在实践中更好地适用该制度。本文通过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式,结合我国专利保护实际,在如何完善立法,提高制度设计方面的科学性及合理性,减少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阻力方面进行研究。以期该制度引入能达到提升我国专利保护效果,为我国专利发展保驾护航。笔者认为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作为一项具有制裁效果的制度,在立法上应当严格规定适用条件及适用原则,在满足主观恶意及客观实际损失情况下,专利权人提出请求,法院就应当适用。赔偿金额确定作为该制度适用的难点,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国内专利保护的实际,确定以实际损失、侵权获利、专利许可费合理倍数以及法定赔偿作为计算基数;以侵权情节、规模、损害后果及诉讼表现为依据确定计算倍数,特殊情况参考侵权人经济实力。笔者建议在本次专利法修改中应作出相应调整,后续立法中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细化该制度的规定,同时可以在专利侵权诉讼领域先行构建证据开示制度,应对当前“举证难”的关键问题,降低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际运用中的操作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