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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体外胚胎的民法问题进行了研究。随着人类辅助生殖科技的飞速发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给饱受不孕之苦的夫妇带来了福音。与此同时,因这项技术而产生权利归属与权利行使纠纷的案件也随之增多。然而,我国现有法律并未明确体外胚胎的法律属性。因此,明确体外胚胎的法律地位是界定体外胚胎所有权、处置权和继承权的前提和基础。就体外胚胎的法律地位而言,各国在理论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主要形成了主体说、中介说和客体说三种观点。主体说与我国现行的多部成文法和社会舆论相悖,难以将体外胚胎作为生命权的主体。中介说看似避免了主体说和客体说的不足,实际上并未对体外胚胎作出清晰具体的描述。客体说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现实选择,应在立法上将体外胚胎认定为具有基因唯一性且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的伦理物。体外胚胎的特殊保护体现在体外胚胎的所有权归属与处置方式应符合人道主义。一方面,体外胚胎的所有权问题本质上是生育权冲突问题,接受体外授精手术的夫妻基于各自的生育自由权享有对体外胚胎的管理权和处分权,当生育权发生冲突时,一方的不生育权应优先于另一方的生育权;另一方面,公民生育权和研究自由的行使应受到来自公共利益的限制,体外胚胎处置应符合禁止商业买卖原则,虽可在一定条件下将胚胎用于科学研究,但不能随意毁弃或进行买卖等商业化流转。体外胚胎的权利行使应在遵循禁止代孕原则、禁止商业买卖原则、禁止性别挑选原则的基础上通过立法细化。目前我国涉及人工生殖立法的只有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较低,难以满足体外胚胎相关争议解决的需要。因此迫切需要在考察国外立法基础上,从保护公民权利的角度出发,明确体外胚胎的法律地位、权利归属,以期解决涉及体外胚胎社会纠纷和法律问题,推动人工生殖技术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