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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随着人们对环境重要性的深刻认识,在刑法的领域中,以刑法的形式,制定了各种对策。尤其在我国,伴随着经济高速发展,其一直成为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的巨大的阻碍。而污染原因则是盲目开发和滥用劣质煤炭和石油,缺乏环境意识,使国土的50%成为不毛之地等。特别是近几年发生的天津爆炸事件,甘肃省兰州市石油污染事件,全国雾霾事件,江苏省化工厂废水事件等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持续发生。这种现象令人怀疑,我国对环境犯罪的应对方法是否存在问题。自刑法设置环境犯罪以来,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规定,无论是对于罪名的理论层面亦或是罪名的司法适用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争论与异议。为了能够更加符合现实的需求,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对于该罪进行了修改。其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相关决定,将该罪罪名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环境污染罪",使其更符合司法适用的现状。立法机关在修改罪名的同时,对于环境犯罪的各个方面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其中所呈现的部分立法和司法认定等方面依然存在着缺陷,有待于完善。本文着重于这些方面,深入分析目前污染环境罪的立法现状的同时,对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可改善之处进行了研究。本论文的具体框架如下:第一章是绪论部分。通过对于污染环境罪的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的阐述,能够明确本文研究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并能够确定本文的研究范围,为下文的内容奠定现实之基础。第二章介绍了污染环境罪的概述,包括环境犯罪的基本理论,污染环境罪的基本理论。理解基本理论,更有助于理解为何立法机关对于污染环境罪作出如此规定及污染环境罪给司法实践带来了的困难。第三章介绍了我国污染环境罪的立法沿革及立法规定,并指出我国污染环境罪在立法层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如罪名单一,未惩罚危险犯,法定刑偏轻等问题环境污染问题并不是近几年出现的新问题,但近几年来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威胁全人类健康的重大问题之一,急需用法律的手段对此进行改善。第四章对境外即德国、日本、香港地区对污染环境罪的相关方面进行了分析,进而得出境外立法体系对我国的相关启示。第五章基于我国的立法现状以及域外对于环境立法的研究基础上,对于其他发达国家对于环境立法中先进、有益的部分进行借鉴,并对我国污染环境罪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使刑法能够充分发挥保护法益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