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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互联网在深刻影响和改变全民生活的同时,也产生很多的法律问题。作为连接网络终端用户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人格权、财产权、著作权等案件不断增加。研究其侵权责任问题有重要现实意义。本文分三章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第一章第一节主要阐述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的概念与特点,分述国内外法律、学界规定,以ICP与ISP的角度对责任承担的形态进行总体说明。第二节通过比较法和法理分析法得出我国网络侵权适用过错归责原则的结论。第三节重点分析网络侵权构成的四要件:(1)注意义务的违反属于过错责任主观要件;(2)侵权客体虚拟财产属性的学界分歧,包括物权说债权说等;(3)帮助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理由与责任;(4)精神损害赔偿是网络侵权的一种常用救济方式。第四节分析单独侵权责任、共同侵权责任,得出我国网络服务者侵权帮助侵权适用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简述不连带责任在人工智能技术与区块链技术环境下未来将面临的挑战。第二章分四节,一是阐述避风港规则的背景与发展、扩张适用网络侵权领域。从“避风港”、技术中立原则与“红旗测试”的角度,分析我国网络侵权法律制度的相似与区别。二是剖析《侵权责任法》第36条(以下简称36条)。具体包括(1)通知-移除制度是归责条件;通知的要求;(2)有效通知的条件在理论与实践存在区别;(3)建立通知担保与反通知制度;(4)“及时”的时间界定应在人们能容忍的范围内。三是分析“知道”的具体内涵包括:(1)“知道”包括“明知+应知”;(2)“应知”包括“推定故意”也包括“违反注意义务的过失”;(3)推定的故意适用主观推定规则;(4)分析“知道”与“注意义务的违反”是证成过错的两条途径。四是简析“必要措施”属于注意义务的事后监管义务。第三章提出五点建议与思考,一是完善相关立法,对于网络领域,建议采取专门立法;二是厘清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的边界;三是引入网络服务提供者技术义务;四是追究实际侵权人的责任;五是在司法实践中应平衡易被忽视的个人表达自由与民事权益的关系。参照美国、欧盟国家,我国关于网络侵权的法律法规存在碎片化的特点,在系统性及完整性上具有一定缺陷。国外先进立法理念在与本土司法实践融合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本文立足于国内实际司法网络环境,通过对国内法律法规的详细解读,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制度进行梳理。研究方法:(1)文献分析法:通过搜集分析美国、欧盟等国家的法律文献资料,探讨我国网络侵权理论的来源;(2)比较分析法:比较美国与我国归责原则不同,论证我国过错责任原则的合理性;比较国外避风港规则、技术中立原则与我国通知-移除制度,对我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措施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