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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暂缓起诉是检察机关对案件的一种处理决定,是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体现,它属于公诉制度的范畴。其基本含义是指检察官在审查起诉时,对于具备法定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在规定的保留起诉期限内,附条件地暂时不起诉。就性质而言是检察机关享有的一种暂时搁置其起诉权的自由裁量制度。它与酌定不起诉、免予起诉和缓刑有着本质区别。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暂缓起诉并未加以规定,但笔者认为我国既有建立暂缓起诉制度的必要性,也有建立的可行性。我国现行起诉制度的缺陷、司法资源的匮乏、国际刑事政策的趋势以及我国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等决定了我国建立暂缓起诉制度的必要性。暂缓起诉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诉讼效率价值、预防犯罪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等我国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刑罚观念的转变、刑罚个别化理论、经济分析法学的兴起、起诉便宜主义以及人权保障的需要是暂缓起诉存在的理论基础。国外的立法及司法现状对我国建立暂缓起诉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而且我国暂缓起诉的试行也取得了显著成效。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在即将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暂缓起诉,以解决暂缓起诉的法律依据问题。并且,需要对目前我国许多检察机关所试行的暂缓起诉加以统一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