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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采用的宅基地“二权分离”模式已经实施多年,其在促进宅基地公平分配、保障农民居住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一方面,伴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城乡结构已然发生改变,当前的宅基地制度面临宅基地资源荒废、宅基地超标、一户多宅等问题;另一方面,在目前的宅基地制度中,宅基地使用权负载着身份和财产两种价值功能,无法完全发挥用益物权的财产价值。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逐步开展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以落实宅基地所有权为前提,保障农民的宅基地资格权,放活宅基地使用权。这是一项与我国农村发展需要相结合、与农民利益相关联的重要改革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凡是重大改革皆应于法有据。因此,如何将宅基地制度改革从政策上升为法律,形成具体的法律规范成为了学界重点研究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本文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理基础进行阐释,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的试点地区现状和问题进行分析,并就“三权”的权利构造和法律设计提出建议,以裨于宅基地改革的推进。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理阐释。根据权能分离理论,无母权则无他物权,以所有权这一母权为基础可以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由此宅基地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实现分离,以排除所有权在支配性和排他性方面的限制,实现物尽其用。而在现行法中,宅基地使用权负载社会保障的功能,其中包含了宅基地资格权的内容,但二者在权利属性、权利救济方面皆存在差异,需要分离。在权利属性方面,宅基地资格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和权利特征不同。在权利救济方面,宅基地资格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侵权形态、救济方式以及责任承担方式的不同。第二部分,宅基地“三权分置”的试点分析。本文选取了浙江义乌、四川郫都、云南大理作为典型的改革模式,以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资格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三种权利为标准进行分类,对试点地区的做法进行总结,得出以下经验:可以通过实现农民自主管理、宅基地的有偿使用以及赋予村集体宅基地收回权等方式落实宅基地所有权。可以通过开展宅基地确权登记办证工作、界定宅基地资格权主体及认定主体、创新宅基地资格权行使方式等来保障宅基地资格权。可以通过创新宅基地使用权的实现方式、以政策等形式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合法、自由流转并由政府设置相应的风险准备金等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第三部分,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权利构造。就宅基地所有权而言,集体成员为其实质上的主体,而集体经济组织则作权利代为行使的主体。其权利内容主要包括集体成员资格认定权、宅基地收益权、宅基地收回权以及宅基地监管权。就宅基地资格权而言,权利性质属于成员权,权利主体为有资格经申请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内容包括宅基地申请权、宅基地收益权、宅基地监管权。就宅基地使用权而言,权利性质属于用益物权,其权利主体向多元化发展,不再局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权利内容包括宅基地占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收益权、宅基地处分权、优先优先续期权。第四部分,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律设计。该部分主要是将政策层面中的内容上升至法律条文,以解决改革与现行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就权利名称选择而言,宅基地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不作改变,仍沿用现行法中的权利名称,在此基础上增加宅基地资格权这一新的权利名称。就法律修改而言,建议对《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担保法》中相关的条款进行修改与调整,以为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提供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