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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由计划经济逐步转变为市场经济,其中作为非公有制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小企业得到迅速发展,营业规模不断扩大。在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中需要筹集大量资金,但由于以国有银行为代表的正规金融机构借贷手续繁琐、放贷周期长、门槛高及投资偏好等原因,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商户难以获得正规银行的资金支持,融资难问题一直困扰着中小企业和个体商户的发展,与此同时,民间融资机构进入公众视线。这类机构具有借贷手续便捷、门槛低、放贷周期短等特点,既能满足中小企业和个体商户短期对资金的需求,也能提高闲散资金的利用率。在这种背景下,我国的民间融资机构迅速崛起并成为中小企业和个体农商户解决资金问题的有力支柱。民间资本进入现代金融服务业,既是传统经济调整转型、拓宽融资渠道的重要方式,也是金融业体制改革、主动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常态。随着市场经济日益繁荣,国内民间融资现象日益增多,融资规模日益扩大。民间融资市场发展初期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带来了一定的积极促进效应,间接促进了地区经济发展。但由于缺乏相关立法规范,缺少配套的金融监管制度,目前我国民间融资机构泛滥,民间融资秩序混乱,由此引发的诉讼、群体性事件等给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长此以往必将影响国内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选题是经过对已有文献和部分地区经济数据的分析基础上,结合现阶段我国民间融资实际情况,通过对民间融资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障碍加以探讨,继而对怎样规范我国民间融资秩序,促进民间融资行业良性发展提出相应对策。文章第一部分对民间融资基本理论进行阐释。民间融资是指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发生的以取得高额利息和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的资金融通行为,其主要表现形式是民间借贷和企业内部集资。随着科技手段不断进步,互联网应用日渐广泛,民间融资也逐渐显现出新的特点,如融资形式多样化、融资资金来源多元化、融资资金流向隐蔽化等。其次确认了民间融资活动在法律层面的合法性,民间融资是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信贷政策的合法资金融通行为,不同于非法集资等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它打破了银行信贷垄断的现状,在金融市场引入竞争机制,降低了市场融资成本,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继而对规范民间融资秩序的意义进行阐述,其有利于健全我国诚信体系,增强国家对经济结构的调控能力。第二部分首先分析了现阶段民间融资面临的问题。主要问题是民间融资机构泛滥、融资欺诈现象频发、融资风险大、受害人维权难;其次分析造成现阶段民间融资秩序混乱的原因,主要是监管主体的缺失、关于民间融资的专门立法缺失、缺乏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现有法律之间存在冲突。第三部分分析了西方部分国家关于民间融资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日本、英国、德国关于民间融资的法律规制,结合我国现阶段民间融资实际情况和立法现状,对完善我国民间融资形式的法律规制提供有益借鉴,如对融资程序、回报利率进行详细的规定,为规范融资行为和优化地方金融发展环境提供理论支持。第四部分是提出完善民间融资秩序的法律规制的建议,也是本文的重点。首先在现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应明确民间融资组织的监管主体,确定监管职责,将事后审查转变为事前防范,对监管主体的监管权进行限制,依法规制监管机关的行为;其次是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受到相应的监督;最后应制定配套的金融措施,建立并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并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在以规范和引导民间金融健康发展为目的的前提下引入社会保险,这样能降低融资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经济风险,尤其能保障投资人利益。在经济活动中,只有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在法律层面得到有效保障,才能促进整个行业健康发展。民间融资行业的存在对现阶段国内经济发展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化解中小企业和个体农商户的融资难题,提高社会闲散资金利用率;另一方面也可能对经济秩序、社会秩序的稳定造成威胁。民间融资机构在民间融资活动中存在制度性漏洞,缺少有效的审查手段,极易导致融资资金不能按时收回,对投资人利益造成侵害;亦或是在资金不能按时收回的情况下,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索要资金,危害社会安全。本文认为促进民间融资行业健康发展,首先在法律层面解决立法缺失、监管缺位的问题,其次在制度层面解决融资中存在的程序性漏洞;再就是正确认识民间金融对正规金融的补充作用,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外部监督约束机制规范民间融资活动中的越位,对其予以规范和适当引导才是促进民间融资发展的正确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