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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的阅卷权是律师辩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辩护律师全面了解案情,有效地行使辩护权具有重要的作用,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辩护律师阅卷权的制度保障并形成一些具有世界共识性的通用标准。但我国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却在法律层面和现实实践中受到很多制约。在199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前,突破了限制辩护律师阅卷权诸多法律瓶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修订,无疑发出了一个强烈的信号,即未来《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将以辩护权为核心展开。由于我国律师辩护的特殊国情和法治建设的不完善,律师调查取证能力先天不足,因此辩护律师阅卷权受制问题就成为《刑事诉讼法》修改必须解决的问题,如何以《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契机建构中国特色辩护律师阅卷权制度,本文将对其进行阐述。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分析了我国辩护律师阅卷权存在的问题以及问题所带来的危害。无论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还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还是2007年修订的《律师法》,在阅卷权的规定和保障上都存在着许多问题;辩护律师阅卷权的受制不利于辩护律师充分行使辩护权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利于我国庭审模式的改革,不利于对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形成制约和监督,不利于我国诉讼资源的节约和诉讼效率的提高。第二章对我国辩护律师阅卷权受制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通过比较法视角对国内外已有的对策进行了解读。辩护律师阅卷权受制在法律层面和制度层面都有其根源存在;国外法治发达国家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同样面临过这一问题,形成了职权主义模式和对抗主义模式下的问题解决方式,法国、德国以及英美的一些制度都对我们有借鉴意义。第三章在对保障辩护律师阅卷权的具有世界共识性的通用标准进行了分析的基础上,对阅卷权的理论基础进行了解析,为中国的制度建构找到了座标;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国情,通过在侦查阶段吸收德国的先进因素、在审查起诉阶段借鉴英美法系的证据展示制度以及在审判阶段引进法国模式对中国特色的辩护律师阅卷权制度进行了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