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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区域经济一体化是经济发展的巨大推动力量。中国的实践也证明,经济的快速发展有赖于一些经济比较活跃的核心区域的带动。近年来,国内区域合作的趋势逐渐形成和强化,然而各地区在观念、政策、体制和机制等多方面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各种利益关系错综复杂,造成了各种形式的法律和政策的冲突。其中最为突出的是:行政区划和经济区划不吻合,导致严重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割据,阻碍了商品、资本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通,进而对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造成了壁垒和障碍。泛长三角区域合作也同样面临这种状况。如何减少区域合作中的这些冲突,为区域经济一体化提供强有力的制度环境,就成为亟待探讨和解决的问题。本文认为在现行行政区划难以打破的情况下,区域内的各地方政府进行行政协调是减少地区利益冲突,实现区域经济合作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在区域合作行政协调方面,国内的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和环渤海区域合作已经有过一定的实践,也形成了一些合作机制,诸如地方政府立法协调机制、行政契约机制以及协商与沟通机制,这些机制有一定的价值,但还存在不少问题。国外的一些国家和联合体在区域合作行政协调方面有许多值得借鉴的地方,特别是欧盟一体化进程中的区域合作有一整套比较完善的行政协调机制,实践中也获得了成功。泛长三角区域合作与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环渤海区域合作以及国外的区域合作相比有许多共通之处,但也有自身的特点,构建泛长三角区域合作行政协调机制必须立足于泛长三角区域自身的特点,选择吸收前述国家和地区的区域合作行政协调机制中的合理之处。同时,泛长三角区域合作还要考虑阶段性特点,不同的阶段应该侧重于不同的行政协调模式。就泛长三角目前的合作现状而言,泛长三角地区应该在既往长三角核心区域合作的基础上,加以吸收国内外合作的成功经验,完善行政契约与沟通机制,并加强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协调。在完善现有机制的基础上,借鉴欧盟一体化进程中的成功做法,探索建立区域内具有权威性的地方政府立法协调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