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代位权制度的完善——以不足额保险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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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权是保险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关系到保险人、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衡平。本文围绕保险代位权,将与保险代位权相关的权利和程序纳入其中,从宽泛意义的角度提出了保险代位权制度这一说法,以便更为系统地来研究该制度运行中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式。  本文通过前言中的案例引出保险代位权,并提出存在的问题,由此引出与保险代位权相关的实体权利——保险扣除权、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程序问题。因为实践中上述问题多发于不足额保险中,所以本文在多数情况下以不足额保险为例。  文章的主体分为五个部分,主要通过文献阅读,运用比较分析、表格分析、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来探索保险代位权制度运行中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思路。第一章主要讲述了保险代位权的概念、作用和性质,我国将保险代位权定性为法定的债权移转;第二章通过方法列举、表格展示以及理论分析的方式提出保险代位权在不足额保险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解决;第三章提出保险扣除权在不足额保险中存在的问题,在列举学界观点后,从权能设置以及制度整体性的视角加以分析并提出本文观点;第四章以实践为基础,结合立法,更为全面地规制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五章提出了保险代位权制度中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诉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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