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信托制度源于英国,在现代社会中广泛运用于民事和商事领域。由于信托制度具有机制灵活、应用广泛等特点,大陆法系国家纷纷将其跨法系地从英美等国移植到本国法律体系中。信托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的非本土性,必然会产生信托制度与本国法律体系的融合问题。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是,信托受益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性质如何?本文就是围绕这一核心问题展开论述的。本文分三部分探讨信托受益权的性质:第一部分是“英美法系信托财产的法律构造”。针对信托制度系移植于英美法系这一特点,笔者在这一部分简要地介绍了信托财产之上存在的法律构造——双重所有权结构,其中侧重介绍了信托受益权在英美信托法中的相关方面。将信托财产上的双重所有权(普通法所有权和衡平法所有权)都进行介绍,而不是把笔墨限于衡平法所有权(信托受益权),原因在于信托财产法律构造是一个有机整体,在这一构造中,普通法所有权和衡平法所有权相辅相成,脱离了普通法所有权就不能准确、完整地理解衡平法所有权。因此,这一部分通过整体介绍英美法系信托财产的法律构造,使读者对英美法系信托法中的受益权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第二部分是“物权法基本原则与信托制度的移植”。在英美法系,信托被当作一项财产法上的制度。大陆法系国家移植信托法,首当其冲的便是信托制度如何与大陆法系物权法相融合的问题。这一部分探讨了与信托移植密切相关的物权法的两大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物权法定原则。通过分析,这一部分揭示了信托制度与物权法存在兼容的一面和冲突的一面,并指出大陆法系移植信托法过程中,对信托制度进行改造的必要性。第三部分是“民事权利体系中的信托受益权性质辨析”。这一部分切入本文的论题。在这一部分中,笔者超越了现存学说局限于物权债权层面的不足,以处于更基础层面的“请求权—支配权”、“相对权—绝对权”这两种民事权利分类,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析,最终得出结论:在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和我国信托法中,信托受益权是具有个别绝对效力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