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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金融二元结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与正规金融共同分割信贷市场份额,主宰金融资源分配的主要力量。民间借贷在特殊领域,如为中小企业和农村地区的“三农问题”融资提供了主要的支撑。虽然很多正规金融机构开始了小额贷款业务窗口,但毕竟正规金融吸收公众存款,必须考虑资金的投资风险性管理,对公众负责,所以正规金融必定更倾向于向国有企业或者其他运营情况和资信状况良好的大企业提供业务支持。在中小企业融资和农村地区“三农问题”融资特别艰难的当下,民间金融的合法性地位却还没有得到承认和保障,这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民间金融受到法律和监管忽视的状况由来已久,虽然理论界对此问题也不乏研究,但系统性的阐述和专注性研究却依旧少之义少。本文从规范民间借贷中非吸收存款类的放贷人的放贷活动及其与相对方借款人之间的借贷活动为主要视角,从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法律制度与监管制度构建的理念与框架选择的宏观层而,深入分析了此类放贷人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政府监管和风险内控和外控机制的具体设计等法律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在研究方法上,本文主要采取的是比较分析方法和规范分析方法,从国内外的放贷人规制的立法与监管经验与教训出发,针对中国民间借贷的实际情况,运用理论分析与实际柏结合的方法,提出了适合中国民间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规制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方式。文章从宏观制度设计的角度,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美国,南非、德国、日本、我国香港地区的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规制进行归纳概括,另外根据我国自身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状况深度剖析民间金融法制不健全和监管不当将产生的负外部性,并从投资者产权保护和借款人利益保护,经济安全与效率等辩证的角度阐明了了公众自由融资权和平等信贷权的保障的重要性。最后从《放贷人条例》这个非吸收存款类民间借贷规制的专门法律的角度提出了民间借贷法律制度设计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之间的冲突协调问题以及民间借贷专门法制和配套措施的完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