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信用证作为银行界和商业界为解决国际贸易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冲突而发展起来的国际结算和融资工具,被形象地比喻为“国际商业的生命血液”。然而,商人在创造这一机制时,并没有过多地从法律角度寻找依据。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虽然信用证从票据法和合同法领域吸收了一些合理做法,但是对于信用证的法律性质,目前还存在争议。可以说,信用证是先于信用证法律而存在的商业习惯,信用证的存在和发展丰富了法律制度的体系和内容,而法律又反作用于信用证商业习惯。目前,国外大多数国家基本上没有信用证方面的专门立法。由国际商会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得到广泛的适用。因此,有观点认为信用证领域不存在法律冲突。但是,在发生信用证纠纷时,当事人经常会选择诉讼方式来解决争议。此时法院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法律适用。而信用证法律适用问题在国际私法领域一直未受到重视。因此,有必要对信用证纠纷的法律适用进行研究。本文在确定信用证法律性质的基础上,综合不同国家学者的观点、有关国家的立法与判例,总结了信用证纠纷法律适用的一些基本原则,并具体分析了一些有代表性国家的实践做法。最后,分析了我国有关信用证纠纷法律适用的制度,为我国从事信用证交易的当事人提供有益的参考。全文共分三章:第一章介绍了有关信用证法律性质的学说,阐明笔者对信用证法律性质的认定,这是解决信用证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的前提。第二章首先从理论和实践方面阐述了研究信用证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的必要性,指出研究的价值所在。然后在综合不同国家学者的观点、有关国家的立法和判例的基础上,总结出信用证纠纷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并分析了一些有代表性国家的做法以及国际公约的规定。为我国从事信用证交易的当事人在确定法律适用问题时提供参考。第三章分析了我国有关信用证纠纷法律适用的制度。重点对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发布的《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评析。并简要介绍了即将生效的UCP600及其对我国的影响。结论:关于信用证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不全面的,而且与民事基本法律中的有关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和实践,参考国际公约的规定,力求完善我国的立法。从而为依法解决我国信用证纠纷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