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拍卖法》瑕疵担保免责条款研究——以“赝品”艺术品拍卖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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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1992年中国内地第一家专门从事艺术品拍卖的公司“上海朵云轩艺术品拍卖公司”在上海成立以来,艺术品拍卖已经在我国发展了近二十年的时间。在这短短二十年的时间里,我国的艺术品拍卖业经历了兴起、繁荣和困境。目前我国艺术品拍卖市场遭遇的困境就是由于赝品泛滥而引发的诚信危机问题。业界有人认为由于我国《拍卖法》中第61条瑕疵担保免责条款的规定,致使拍卖行敢于公然拍假甚至参与造假,因此,他们建议修改瑕疵担保免责条款的规定,让拍卖行承担赝品拍卖责任。还有一些人持反对意见,他们认为瑕疵担保免责是国际惯例,《拍卖法》中第61条规定并无不妥。   本文主要在对瑕疵担保免责条款的历史沿革、与民法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之间的关系、与《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以及国外拍卖业发达国家的做法方面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得出我国的瑕疵担保免责条款是违反国际惯例的,应在立法上对其加以完善并提出了一些立法上的建议,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在上述研究过程中,笔者主要采用了历史研究方法、辩证研究方法、实证研究方法以及比较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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