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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是刑法理论与实践中一个重要且具有实务价值的课题,也是刑法理论与刑事司法中的疑难问题之一。因此长期以来倍受刑法理论与刑事司法的关注。目前刑法理论界对牵连犯的本质属性、形态特征和处罚原则等问题仍然缺乏统一认识,然而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犯罪行为的牵连性还是时有发生,司法机关为了及时应对客观存在的惩罚犯罪的需要,最高司法机关相继制定大量的司法解释对牵连犯的处罚作出规定,这是在缺乏刑法总则指导的情况下所作的规定,不免表露其标准不一,随意而杂乱,这反过来给刑法理论本来存在的争议带来了困惑。对刑事立法和司法给予科学的指导是刑法学理论的重要功能之一。牵连关系的认定标准应为:主观上行为人基于统一犯罪目的的实现,形成了将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加以统摄的牵连意图;客观上方法行为是目的行为的有效方法,结果行为是目的行为的自然结果。我国大多数的刑法教科书和专著中都将牵连犯确定为实质的数罪,同时又是处断上的一罪。牵连犯的罪数本质在法律规定上就是数罪。把牵连犯作为处断上的一罪或科刑上的一罪与法律实践情况不符。对一种犯罪形态的处罚并不是越统一就越完善,我们追求的应当是处罚原则的选择和安排最终要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相符,刑法的配置必须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牵连犯的行为性质和手段表现形态多样,多个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异同并存。因此,对其处罚原则若单采从一重处断,则存在有些情况下刑罚过轻不能与其罪责相适应;而单采数罪并罚,则有时会发生刑罚过重的情况。现行刑法其实是考虑了牵连犯罪的这种多样性,按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做出了符合实际的规定。对于处理法内牵连犯,可依法判决,而法官面对的最大问题是对形形色色的法外牵连犯如何处罚。现行刑法中涉及牵连犯处罚的条款对各种不同形态的牵连犯采用不同处罚原则是遵循了一定的规律或者标准的,可以说刑法在为法内牵连犯确定处罚原则体系的同时,实际上也为处理法外牵连犯确定了一个既定的司法框架。牵连犯尽管在理论上争议颇多且已达到存废的边缘,但是任何理论的研究都源于实践的需要,牵连犯作为实践中客观存在的一种犯罪形态,这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都无法回避、忽视的一个问题。因此我们主张保留牵连犯理论,牵连犯的概念和处罚原则有其独立存在的意义和价值,我们应当对牵连犯继续加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