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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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著作权法在考虑作者利益的同时还应兼顾传播者、使用者的利益,从而达到促进整个人类精神文化发展的目的.为了达到一种和谐,法律必然要对从多权利主体的利益进行权衡和协调.音乐作品相较于其他形式的作品而言,涉及的权利主体更为众多复杂,法律如何对其进行协调及规制就显的尤为重要.该文从具体制度规定的层面着眼,按照作品被创作、被表演、被录制、被广播、被网络传播、被最终使用的顺序对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关系进行了厘清,在分析了中国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国外法制尤其是美国法制进展的成功经验对其中一些具体制度进行了建议性的问题,以期为中国有关立法研究提供理论支持并促进现行司法实践的明确高效.该文共分八个部分对这一问题展开论述.第一部分对音乐作品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认为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它区别于录音作品和录音制品,建议在今后的立法中可以考虑承认部分具有独创性的录音作品.第二部分至第七部分根据音乐作品被创作到被使用的不同阶段具体分析了各个阶段存在的主要的著作权关系.在论述结构上,由于音乐作品涉及的链条较长,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又错综复杂,从而作者按照音乐作品进展的程度采取纵向方式进行论述.在作品的创作阶段,只涉及作者之间的著作权关系,表演阶段又重在解决作者与表演者之间的著作权关系,录制阶段重在解决录音制作者与著作权人及表演者之间的著作权关系,广播阶段重在解决广播电视组织与一系列前位权利人的关系,网络传播阶段重在解决网络传播者与作者、表演者、录音制作者之间的关系.对音乐作品的使用往往涉及多重许可,如何处理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关系?总的思路是以保护作者权利进行限制,以期达到各主体间利益的平衡;另一方面充分借助合同方式由当事人通过约定将相关财产权利许可给后续使用者行使,从而简化交易成本实现权利主体对权利的充分有效行使.同时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和首唱权、滑稽模仿、非法录制、录制设备预提税制度、广播组织公共播映权、网络广播、背景音乐、卡拉OK伴唱等问题并做出了相应的回答.第八部分论述了音乐作品集体管理制度的具体操作,以便利高效协调各方主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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