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证券法是一个国家融资领域的重要法律,立法主旨在于对证券市场参与者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其精髓即信息披露制度。目前世界各国都已普遍采用信息披露制度作为增强证券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有效手段。近几年,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迅速,其成就令人瞩目。但是高速发展必然带来一些法律制度上的滞后,本文拟从我国的立法现状出发研究立法的问题所在,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情况给出相应的建议,以期更好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本研究主体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从概括介绍持续性信息披露制度入手,表明持续性信息披露制度与发行的信息披露不同,是对二级市场证券主体行为的一种规范制度。
第二部分阐述持续性信息披露的必要性。针对证券市场的特殊性,本文从法理价值和经济价值两方面进行分析,为持续性信息披露的存在提供充分的理论基础。
第三部分介绍持续性信息披露制度的三大原则。这也是后文违规现象认定的基础和标准。
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详细阐述我国证券市场持续性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从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三类违规行为的立法发展和现状入手,找出问题所在。可喜的是,2007年中国证监会协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内幕交易认定指引》和《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并已在业内试行。这两个《认定指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违规行为的认定上进入了一个全面可操作的状态,但也暴露出相应的民事赔偿机制尚未建立的缺憾。最高法院关于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虽有专门的司法解释,但在因果关系的确定上存在漏洞。本文都将一一阐述。
第五部分承接第四部分,对目前立法上的缺陷进行了认真的思考与分析。由于证券立法在不同程度上借鉴了发达国家的成熟做法,因此必要处本文对美国等国家的证券立法进行了比较分析。在分析思考的基础上,本文对我国立法提出了参考意见,并辅之以司法及守法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