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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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债型的非法拘禁罪属于损害公民的人身权利以及财产权利的犯罪,相对来说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当前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非法拘禁的行为通常伴随着索取债务的主观目的,单纯为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而非法拘禁他人的情况比较少,然而为索取债务而拘禁他人的行为是十分常见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的研究尚存在较多的问题和困扰。其中,从罪名定性方面来看,索债型的非法拘禁罪易与其他罪名相混淆(例如索债型非法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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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债型的非法拘禁罪属于损害公民的人身权利以及财产权利的犯罪,相对来说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当前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非法拘禁的行为通常伴随着索取债务的主观目的,单纯为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而非法拘禁他人的情况比较少,然而为索取债务而拘禁他人的行为是十分常见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的研究尚存在较多的问题和困扰。其中,从罪名定性方面来看,索债型的非法拘禁罪易与其他罪名相混淆(例如索债型非法拘禁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在司法实践中,相类似的案情有时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并且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将通过一起个案来剖析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在犯罪定性及适用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并进一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深入分析探讨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构成条件以及索债行为中敲诈勒索罪的特点。本文以胡某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案为例,探讨胡某等人为索债拘禁被害人,殴打、辱骂并强迫被害人写下巨额欠条的行为性质,并针对如何有效预防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行为的发生试着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案件的基本情况。该部分包括了案由、案情介绍、分歧意见和争论焦点。对于本案中行为人胡某采取非法拘禁方式限制被害人干某的人身自由,同时强迫被害人写下巨额欠条的行为定性,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胡某构成抢劫罪一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行为人胡某构成非法拘禁罪一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行为人胡某构成非法拘禁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第四种意见认为行为人胡某构成绑架罪一罪。综合以上四种意见,本文的争论焦点为:胡某等人为索债拘禁被害人,殴打、辱骂并强迫被害人干某写下巨额欠条的行为,究竟是构成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还是绑架罪,应认定为一罪还是数罪。第二部分,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首先,对抢劫罪针对的犯罪对象及“当场取财”行为的特点进行分析,界定欠条是否属于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并通过分析“当场取财”这一行为的特征来更好地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其次,对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的构成条件和认定进行分析,同时具体分析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应当如何判断,以及对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的债应当如何认定。再次,对于发生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中的敲诈勒索罪进行认定分析,即具体分析在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中的敲诈勒索行为具有何种特点以及应当如何认定此种情形下的敲诈勒索行为。最后,对拘禁索债且索要数额明显超出债务数额的罪数进行分析,在非法拘禁被害人且索债数额明显超出债务数额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是构成单纯的一罪(构成非法拘禁罪一罪或者敲诈勒索罪一罪)还是构成实质的一罪(非法拘禁罪与敲诈勒索罪想象竞合)。第三部分,本案的分析与结论。通过前文对相关法理问题的论述,经过分析得出如下结论:胡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胡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最终按照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第四部分,本案的研究启示。发生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中的敲诈勒索行为的频发极易使社会稳定性受到影响,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为降低这类犯罪的发生频率,我提出的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规范管理民间讨债组织;第二,深入解决执行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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