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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陆渔业管理起步较晚,且渔业管理体系的发展速度明显慢于渔业产业发展速度,渔民与渔业管理者之间的矛盾愈加尖锐。一些大陆学着建议建立渔民团体与行政机关共同管理的模式来加强渔民自治,可以缓解当前的矛盾。台湾省由于历史原因,其渔业法律体系与大陆有一定差异,相对健全的渔会组织体系是台湾渔业管理的一大特色,它是渔民与政府渔业主管机关之间有效的沟通桥梁,为台湾渔业的渔业管理和资源养护做出了重要贡献。本文旨在通过对台湾渔会和大陆渔民组织进行比较,探讨两岸渔业管理、渔民组织制度的异同,并借鉴台湾渔会的成功经验。本文从两岸的渔业现状比较开始。通过对渔业人口、渔业产业结构和渔业模式进行比较,发现大陆渔业人口的比重大于台湾,在渔业产业结构上,台湾以远洋渔业为主,养殖业其次,而大陆养殖业在渔业产业中占有绝对优势,从渔业模式上来看,台湾与大陆的渔业生产都是以小型渔业为主。总的来说两岸渔业人口和产业结构差异较大,但从渔业模式来看,都是以沿海小型渔业为主的模式,从这一点来看,大陆可以借鉴台湾渔业管理制度,但是要有选择性。从两岸渔业管理制度的比较来看,台湾与大陆渔业管理最大的区别即台湾拥有相对成熟的渔业权制度,而大陆没有。而两岸渔业管理的相同点则是都是用了渔业许可证制度,即控制投入的管理制度。大陆渔业权制度的缺失是台湾渔会制度经验应用与大陆渔业管理最大的障碍,而相同的投入控制制度又为大陆借鉴台湾渔业管理制度提供了可能性。从两岸渔民组织的比较来看,在相关立法上,台湾拥有健全的渔会法律体系,而大陆几乎没有针对渔民组织的法律;从组织机构来看,两岸渔民组织都采用会员代表大会制度,但在组织与分支机构的关系上以及会员组成上差异较大;从业务范围来看,台湾渔会更倾向于直接服务渔民,而大部分大陆渔民组织则倾向于是服务政府和产业,即所谓的半官方组织。但其中渔民专业合作社在组织机构、会员组成、业务范围上来看与台湾渔会有着较大的相似性,可作为台湾渔会经验在大陆实践的突破口。通过一系列比较,在本文最后一部分,对台湾渔会制度进行了有选择的借鉴。首先是在渔业权方面,大陆应加快“渔业权”法律体系的完善,明确渔业权的内容等,以此来保证渔民通过渔民组织获得渔业权的顺利进行;在渔民组织立法方面,大陆应加强对立法的重视,对渔民组织相关立法进行完善,填补立法空白,让大陆渔民组织的成立和运行有法可依;在渔民组织方面,建议在福建省等与台湾资源水平、渔民文化相似的地方以渔民专业合作社为依托开展“渔会”的试点工作,对渔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规范,一是规范合作社的成员数,对成员数量的范围进行限定,二是拓展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可采取合作的方式将金融保险等业务加入进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