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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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一般诉讼案件相比较,以“应收帐款”转让为基础的保理合同案件具有特殊性,因为权利存在及其内容呈现,以依附基础合同为必要,从而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存有诸多挑战。在立法上,我国保理合同存在法律真空现象;司法上,关于保理合同纠纷案件呈现逐年上升的态势。从1987年云南第一起保理纠纷至今,我国保理案件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较多,主要包括保理案由问题、保理当事人问题、保理案件的管辖争议等问题。虽然面对保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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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一般诉讼案件相比较,以“应收帐款”转让为基础的保理合同案件具有特殊性,因为权利存在及其内容呈现,以依附基础合同为必要,从而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存有诸多挑战。在立法上,我国保理合同存在法律真空现象;司法上,关于保理合同纠纷案件呈现逐年上升的态势。从1987年云南第一起保理纠纷至今,我国保理案件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较多,主要包括保理案由问题、保理当事人问题、保理案件的管辖争议等问题。虽然面对保理合同纠纷的审判问题,我国司法实务探索已经走过了三十多个年头,但司法实践对保理案由、保理当事人确定、保理管辖等问题仍存有较大分歧。各地法院对应保理合同纠纷的审判问题也纷纷出台相关的阶段性审判指导意见,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业保理审判中需要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深圳市前海区合作人民法院印发《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的通知等,1虽然这些阶段性审判意见对保理纠纷的审判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却面临法律效力低、司法实践中适用范围有限等诘难。从问题成因来看,保理合同纠纷的审判实践问题,乃因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贯通性不足以及受程序法的内容框架认知不深的影响所致。因此,解决现行保理合同纠纷审判实践问题并非易事,毕竟其非简单的审理程序问题,还牵涉实体法领域以及诉讼程序领域方面的理论认知。因此,应在充分结合实体法、诉讼法领域之知识的基础上,处理应对现行保理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问题。经理论检视可知,要件事实理论是实体法领域与程序法领域之间的一个联系彼此的管道,对保理合同纠纷的解决可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对于保理合同纠纷的案由问题,因要件事实理论牵涉争议性质的认定,故而,运用要件事实理论将有利于保理合同纠纷的案由的定性;而对于保理合同纠纷中当事人确定问题,由于要件事实理论具有明显的实践性格,故对当事人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至于保理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程序法关于管辖的规定确应结合要件事实理论,对保理纠纷管辖的把握亦应更为精细化。对比国外要件事实理论,我国仍有学习和借鉴的空间。故而,在结合要件事实理论知识的基础上,本文以保理合同纠纷为例,导入要件事实分析理论,探讨要件事实理论在保理合同纠纷中的运用。除引言和结语之外,正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对我国保理纠纷司法审判现状进行分析。本部分首先对我国现行保理合同立法现状进行分析,然后运用图表分析保理合同的司法实践现状,进而对保理合同纠纷审判实践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第二部分:要件事实理论引入保理合同纠纷的必要性分析。鉴于保理合同涵盖多种法律关系,故而本部分在综合实体法、诉讼法相关理论的基础上,以相关基础概念、要件事实基础理论为切入点,展开对要件事实理论引入保理合同纠纷必要性之理论分析。第三部分:要件事实理论在保理合同纠纷中的具体运用。本部分选取司法实践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分析,结合学说及司法实务关于保理合同纠纷的要件解释与法条适用,从权利人与义务人双方的角度思考,从两方面考量保理合同纠纷的要件:一方面涉及请求权成立的构成要件,另一方面涉及保理合同纠纷抗辩要件问题。通过对具体保理合同纠纷中的要件事实予以分析,旨在为日后法院审判保理纠纷提供一个参考示范。第四部分:要件事实理论在保理合同纠纷中的主要程序性保障。本部分基于前文分析,推出在保理合同纠纷审判适用既有条文的过程中,始能知悉这些规定是否不足。故而,应当使法院审判体系和当事人攻防体系有效对接,同时,法院应当合理行使释明权,在具体对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运用分析过程中注意法官释明权的运用,注意程序保障。这也是各界对保理纠纷审判法院的期待。本文通过上述四部分的论述,完成了将要件事实理论引向保理合同纠纷解决的实践的过程。在保理合同纠纷解决中可为当事人争点整理提供更细致、更客观以及更具体的方法,以期为法院提供审理保理合同纠纷的一种新的审判思路,如此使得实体法学与诉讼法学相辅相成,具有极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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