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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污染问题,世界各国均在不断地思考和寻求治理的良策,以求遏制这种趋势,我国当然也不例外。多元化、长效化、制度化的治理之道是共同的观点,但在具体的策略行使上,特别是民事法律对策、行政法律对策、刑律法律对策、非法律治理手段等如何配置?如何协调?如何对待它们的意义和价值如何?多元化治理手段的核心是什么?都是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也涉及到环境污染治理的实效。本课试图从环境污染治理的刑事法律对策入手,专门分析刑事法律对策在治理环境污染中的特殊意义和效果。指出在我们国家当下这种背景即经济规模高速扩张、发展速度高速上行、科技含量相对较低;高投入、低产出、高耗能、高污染的产业结构模式;现代法治资源相对稀缺、制度配置不全的情形下,环境污染治理依凭民事法律手段、行政法律手段、经济手段或其他非法律手段,仍然是一个体系不全的治理系统,同时,也是一个治理效果不够理想的系统。强有力的、系统全面的刑事法律手段,是增强环境污染治理效度的必然选择。虽然,我国在环境污染的治理上,一直是重视刑事法律手段的使用的,特别是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环境污染犯罪做出了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的改革。但我们认为,《刑法修正案八》虽然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入罪门槛降低了、把结果犯变成了行为犯、把危险物质变成了有害物质,但环境污染治理的刑律法律对策上,仍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本文正是从这些问题入手,分析当下环境污染的现状和特点,民事、行政及其他非法律手段治理面临的问题和刑事法律手段面临的不足等,提出完善和怎样完善刑事法律对策的意见。论文首先从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及意义、国内外研究动态、研究思路与方法、论文创新者五个方面介绍了写作背景。其次分析总结出了我国现存环境污染的几大主要类型,并对我国当下环境污染治理法律对策进行了分析整理,得出了现有法律对策不足以防范环境污染的结论。由此提出了加大环境污染治理刑事对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通过分析现有刑事手段的不足之处,提出了完善我国环境污染刑事防范对策的相应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