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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许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尤其是城市近郊建设用地,在隐形市场自发流转的现象大量存在,其数量和规模都有不断扩大的趋势。这种现象反映了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的客观要求。国务院28号文件《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条规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指出:进一步研究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市场。这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供了依据,同时也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种产权进入统一的土地市场打下了基础。 我国人多地少,建设占地增长迅速,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对建设用地需求增加的矛盾日益尖锐。2007年4月,孙文盛部长调研时强调,要落实温家宝总理讲话精神,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同时,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必需的用地,节流开源,挖掘城乡建设用地潜力,大力开辟建设用地的新空间,并有步骤地利用未利用土地搞建设。而鼓励集体建设用地合理流转,盘活土地存量,无疑是协调解决保护耕地与保障发展问题的良策。在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的条件下,我国应当走集约利用土地的经济建设之路,实现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双赢。文章对此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简称,是我国在新时期对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它的意义不仅在于可以更加合理有效地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更重要的是它可以通过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达到保护耕地的目的,并且可以推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和征地制度等方面的一系列改革。 目前,廊坊市的农村社会经济发展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和矛盾,主要表现为:传统农业优势逐步弱化,竞争力下降;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城乡居民收入和生活质量差距拉大;农村分散建设和土地资源浪费现象严重,发展环境和生活环境未能有效改善;违法违规流转集体土地现象较为普遍,国家土地税费流失严重,造成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秩序混乱,因此,为适应廊坊市现代化的发展需要,配合农村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解决现行的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与城市化、市场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相适应的矛盾,文章在分析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对社会经济的影响的基础上,结合土地产权的相关理论,以及廊坊市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现实情况,对廊坊市进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流转进行了必要性、可行性分析,并提出了廊坊市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形式、收益分配、管理程序及有关的政策建议,体现了以下思想: 1.传统的土地供应模式已经不再适合新时期城市化发展的需要,加速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势在必行。政府应该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问题上采取“导”的政策,促进流转。 2.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目的是为了建立一个完善、统一、高效的土地流转市场,优化土地配置,促进城镇化进程。 3.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必须朝规范化、统一化方向发展,即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纳入同一市场进行统一管理。 文章认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完善土地市场的重要步骤,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制度方面的重大改革,也是开源节流,在保障发展的同时保护耕地的重要措施。这一改革措施涉及土地管理政策和土地收益分配的重大调整,牵涉面广,关联度高,对政府职能部门而言是一项新的挑战,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因此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必须坚持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自愿原则、有偿使用原则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优先。政府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中,与在国有土地出让中的角色不同,不再具有产权代表的身份,而只是流转活动的管理者、服务者,应本着“多予、少取、放活”的原则,确定合理的土地收益分配比例,把绝大多数土地增值收益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用于建立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