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受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与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影响,我国加快了经济结构与产业结构的调整步伐,钢铁、煤炭、纺织等传统制造业经历了成熟期后逐渐衰退,第三产业则发展态势良好,其中服务业占比更是不断提升。商品、服务、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在全球化带动下的自由流动,对我国劳动力就业产生了新的要求。特别是随着近年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推进、共享经济等新经济形态的异军突起和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大量不具备传统劳动法上劳动者身份的灵活就业人员涌入劳动力市场,在大大缓解就业压力的同时,也在新型劳动或用工关系的处理、灵活就业人员带有普遍性权益的维护以及特定职业领域的规范发展等方面提出了新的问题。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工会作为劳动关系的重要一极、广义劳动者权益的维护者和劳资政之间的桥梁纽带,理应通过更为“合身”的组织形式来发挥更具专业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的作用。然而,由于我国工会组织形式基本上是按照传统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来设立的,其会员要求是“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1)故对于不具有这一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显然缺乏组织及发挥作用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对此,突破企业界限而重点服务于灵活就业者的职业工会可以大有所为。也正因为如此,在中央反复要求工会应当深入改革的今天,对职业工会能否在我国建构以及如何建构进行研究就成为必要。然而,受长期以来经济结构和发展模式的影响,我国工会实务届更注重企业级工会和行业(或产业)工会的作用,而疏于对职业工会的关注;相应的,理论界也将研究重点集中在企业工会和行业工会上面,对职业工会这一重要的工会类型却鲜有涉及。这种理论与实务方面的滞后,不仅有碍于对工会制度乃至整个劳动法制度的深度研究,而且也不利于工会组织适应经济发展新形势及其带来的劳动关系新变化,从而不能为国家之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承担工会本应肩负的职责和使命。有鉴于此,本文尝试从职业工会的基本涵义及主要特征入手,分析灵活就业者权益保障缺失的根源及职业工会在我国建构之必要性,进而结合对职业工会构建之现实可行性的分析,最终为职业工会在我国的具体设立提出建议,以期对理论与实务界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本文的主体部分共分为五章:第一章,解决的是“职业工会是什么”的问题。具体而言,本章首先介绍了国内外理论与实务界对职业工会的概念界定,并通过对各观点的对比与分析,发现我国台湾学者黄越钦先生对职业工会之定义更为精准,并在借鉴前辈高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接下来,在阐释工会组织普遍性特点的基础上,指出职业工会具有不同于现有工会的独特之处,即在会员基础、组织架构和职能范围上具有明显的职业性、更高的自主性、彻底突破企业界限和更强的服务针对性。最后,立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开展、共享经济异军突起和人工智能快速发展之现实背景,对职业工会拥有的参与政策制定、规范职业发展和引导集体劳权行使之功能进行具体论述。第二章,解决的是“为什么要建立职业工会”的问题。具体而言,本章于第一节中,除了对我国灵活就业现状及其“高度灵活性、碎片化、职业分工精细、劳资界限模糊”特点进行阐释外,重点指出灵活就业者当前存在知情权、参与权以及劳动基准、集体劳权与社保等方面权益缺失之问题。而后,于第二节指出灵活就业者权益缺失之根源,在于灵活就业者未拥有充分的话语权,并在阐释“话语权”涵义的基础上对其缺失原因展开论述,即:缺乏合适的组织载体、畅通的发声渠道及有效的制度保障。明确了灵活就业者权益缺失之根源后,如何解决问题是关键。故本章第三节从话语权实现需要合适的组织、工会可担此重任但需要针对灵活就业者之特点进行改革这三部分,提出了建议。第三章,解决的是“明确职业工会建构必须克服哪些障碍”的问题。法律有规定和实践有先例,并不意味着未来我国建构职业工会就会一帆风顺。事实上,不管是现有工会体制带来的传统影响,还是职业工会自身存在的局限性,都已决定了未来职业工会建构之路将会面临形形色色的障碍。这些障碍主要体现在:其一,现行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突出表现为《工会法》关于工会类型的规定滞后、集体协商制度和集体争议制度形式大于实质;其二,内部运行机制不够健全,突出表现为灵活就业者之工会会员资格尚未明确、工会组织架构行政化严重、经费收支有待规范以及工会之经济、社会、法律创制等功能发挥滞后;其三,外部环境带来冲击,突出表现为灵活从业者之工会认同度不高、体制外工会带来冲击与挑战、过度自治削弱外界对工会自治的信任。对此,我们在职业工会正式建构之前必须有清醒的认识。第四章,解决的是“职业工会建构是否具备可行性”的问题。具体而言,职业工会尽管是工会的最初形态,并已在部分发达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对我国大陆地区而言仍属新的工会组织形式。而一项新组织形式的确立仅证明其有必要性是不够的,还必须证明有适宜其生长的法律与实践土壤。为此,本章首先从法理角度,明确了由结社权或团结权衍生的工会代表权应是职业工会建构之法理基础,而工会类型化理论又为职业工会之最终选择铺平了道路。接下来,又对职业工会建构之现实法基础进行评析,指出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虽未明确“职业工会”之法律概念,但从对行业工会之规定看已为未来职业工会建构奠定了一定的基础。最后,又通过分析我国全国总工会各地方各级工会之政策措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职业工会运作之情况、日本劳动法关于劳动者分别规定之情况以及部分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工会参与社会治理之情况,指出中外实例已为未来职业工会在我国之建立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第五章,解决的是“职业工会具体怎么建构”的问题。首先,即旗帜鲜明地提出未来我国职业工会应为新业态下灵活就业者权益之代言人及维护者,并进一步指出可通过以下途径来扮演好这一角色,即:实现与用工主体及政府的良好合作、对社会治理的有效参与以及对职业发展的积极助推。当明确职业工会这一定位后,即可从内外两个方面开始具体构建。在内部建构上,首先指出职业工会应以灵活就业者(特别是不具传统劳动关系那部分以及自雇者)为会员基础,而且会员应当拥有符合前述自治权内容的权利义务;而后,职业工会应当摈弃现有工会层级分明、行政化色彩浓厚的组织架构,建立以会员(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为基础的“等腰三角形”组织架构,并明确经费来源应以会员缴纳、自营事业收益、提供职业培训等有偿服务为主,适当接受地方总工会之资金补助,而不再寻求企业或政府之财政支持以保证充分的自治性;最后,职业工会建构应在一个相对完善的法制环境中进行,其中,厘清职业工会章程与工会法之间的关系应是首要的环境要素,在此基础上,还应解决会员资格的法律问题,并需切实考虑到职业工会自治权局限性的危害,进而从立法、行政、司法三种途径对职业工会进行全方位的监督与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