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以“干预合同利益”的形式最先在英美法系国家确立起来,但是随着两大法系之间的交流,大陆法系国家在实践中也开始接受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只是,对债权的保护方式有所不同,德国是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将债权作为绝对权以外且没有特定法律保护的权利加以保护,法国则将债权笼统的作为权益加以保护。但是我们国家一直囿于债权相对性的理论障碍而不承认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存在价值,我们认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建立是对债权相对性的发展,这一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维护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更加有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本文中,笔者运用了归纳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法学研究方法,阐述了在我国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文章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典型样态。这一部分主要通过对实践中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典型样态的对比,得出何种形式的侵权属于其研究范围,并且最终得出什么是第三人侵害债权。第二部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基础。笔者认为,绝对权之所以可以对抗权利人之外的任意第三人主要是因为其具有典型的社会公示性,而债权却因为在历史上没有合适的公示方式不为第三人所知悉。但是从我国目前国家技术的发展水平来看,我们已经有能力为债权公示寻找一个合适的公示方式。而且,债权债务关系作为一个法律关系,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不容他人随意破坏,当第三人对这一种关系侵害时,国家强制力就会对其加以干涉。第三部分,第三人侵害债权不同于普通的侵权行为,因此笔者认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1.合法债权的存在;2.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故意;3.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的实施;4.因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导致的损害的存在。本文未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主体作为其构成要件,主要是因为第三人作为该制度的主体是应有之义。第四部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救济途径。笔者认为,对于第三人单独侵害债权的救济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没有疑问的,主要是当债务人与第三人合谋侵害债权时的责任承担,此时债务人和第三人构成不真正的连带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