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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本文主要通过比较新旧医院等级评审的国家级顶层政策文件,包括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的内容差异,结合评审过程中已有的典型案例,分析新一轮等级评审政策的设计初衷,评价评审政策对医疗机构评审实践和评审效果的影响,探讨评审政策中存在的缺陷或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评审政策的方法和措施,为规范我国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政策提供决策参考。方法:本研究主要采用了文献复习与文献调查、比较研究的方法,通过对不同时期国家级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政策主要包括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的比较,结合媒体新闻报道中的典型案例,使用历史事件反证法来分析与讨论评审政策相关内容。结果:通过列表的方式展示了比较结果。1、不同时期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办法主要内容在评审目的、医院分级、评审范围、评审原则、评审方针、评审等次、评审组织、评审实施、结果使用、监督管理、评审标准、附加说明等12项指标下进行了比较分析,结果显示:除“评审目的”在不同时期医院等级评审办法中保持一致外,其他各项比较内容都有了明显变化,变化率为91.67%;其中评审原则、评审方针和监督管理为3项新增内容。2、不同时期医疗机构评审办法中涉及时间要求的内容比较发现:89版《办法》中未明确提及的时限指标占比较研究总指标数的80%,95版、11版、12版《办法》该比例分别为50%、5%、10%,时限最长的为评审周期,即等级证书有效期,时限为4年;最短的为评审申请、受理通知评审、评审报告完成、异议听证申请、整改再审申请等5个指标,时限均为5个工作日。3、对比89版和11版医院评审标准,比较结果显示:11版《标准》在适用范围、制定评审标准原理、评审标准涵盖内容、实施标准用到的方法、评审结果、患者安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持续改进、护理管理与质量持续改进、社会评价、医院管理等10项指标中都较89版《标准》有了特征较为突出的变化;在计量统计评价指标上,11版《标准》覆盖医院运行、医疗质量、患者安全、病种质量、重症医学质量、合理用药、医院感染控制等7大方面,11版《标准》用医院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和病案首页,监测和使用了215项统计评价指标,较89版《标准》中的50项单因素计量统计评价指标有了更全面、详细和深入的信息挖掘与结果比对,更客观地展现了医院运行与管理水平。结论:无论是医院评审办法还是评审标准,新一轮评审政策在多个层次、多项指标上都较既往几个时期的相关政策有了显著改进:做好医院分级管理工作是所有评审《办法》的一致目的;明确评审原则和方针有利于医院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评审组织的变化彰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推行医院行业化管理意愿;新《办法》对评审实施的规定更加明确、科学、先进;新增专门章节规范监督管理确保评审原则的贯彻落实;新《办法》对评审全程工作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对卫生行政机关和评审组织的工作及其工作效率要求更加明确、严格,是卫生行政部门公权力自我约束的巨大进步;明确4年一个评审周期,更有利于医院的科学管理和可持续发展;规定申请评审前不少于6个月自评,是评审方针在评审工作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对医疗机构参与等级评审做出明确时限规定,使评审工作程序更显科学、规范;新的评审标准在设计思路上是按照基本标准、核心标准与可选标准,呈螺旋式递进关系,理念上采纳PDCA循环的理论,坚持质量的持续改进;标准与指标体系设计更为合理、科学;在标准与评价方法使用上,与现行国际医院评审方法应用更趋一致。但同样不能回避的是,无论是评审办法还是评审标准,也还存在不少值得商榷、亟待完善之处,有些甚至是顶层政策设计上不应出现的严重失误:评审办法应恢复医院级别依照区域卫生规划确定的要求,不应删除医院分级的具体定义;评审办法应政出一门覆盖全部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名称应明确是《医疗机构分级管理等级评审办法》;评审原则应坚定坚持并进一步扩大社会参与比重;等级评审应尊重医疗机构意愿不做强制性要求;评审结果的使用应予明确规定;评审标准可以统一但不能苛求完美;过于苛刻的时间限制未必能起到使评审工作更加务实高效的预期;进一步完善个别条款的时限规定将更有助于提升《办法》的权威性;评审标准总体过于繁杂、难以掌握,部分标准的可行性和操作性尚有待提高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