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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一大特征就是依赖大量个人存储信息。无论是政府机关还是私人机构,日常功能的发挥都有赖于连续提供并不断更新个人信息。个人信息逐渐成为信息社会一种重要社会资源。而现代计算机技术发展和网络技术广泛应用更为各种信息收集和处理提供了极大便利,信息收集和传输变得异常简单和快捷。随着个人信息收集的泛滥,侵犯个人信息的案例层出不穷并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正是认识到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以及传统法律的不足,许多国家制定或正在制定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本文通过比较国内外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及理论研究成果,以民事立法领域为着眼点,综合运用了概念法学的方法、历史考察的方法、比较研究的方法、实证分析的方法等,对个人信息的一些基本性问题进行探讨,重点分析了对个人信息进行民法保护的理论基础,比较论证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应采取将其归入隐私权用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模式,并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以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民事立法有所裨益。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基本理论概述,文章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内涵,分析了其特征,说明了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属性及其权利内容,并探讨了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认定及民事责任,论证了民法保护在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中地位;文章第二部分为我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现状及其存在问题。文章首先分析了我国当前个人信息侵权状况,并分析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现状,指出了我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存在主要问题。文章第三部分为域外国家与地区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状况及其对我国启示,文章分析了国际组织、域外国家与地区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状况,指出我国应当制定个人信息保护专门法律法规,要明确确立个人信息权及权利内容及要注重细化个人信息侵权构成要件,明确规定侵权免责事由。最后文章提出了完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民事立法的思考。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对个人信息进行民法保护的理论依据和现实意义进行了详细分析,与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相结合提出了确立个人信息权构想,并结合存在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对策,尤其是要突出个人信息财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