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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机关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行政权力越来越多的参与到社会生活的各领域上来,加大对教育、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的控制。权力的膨胀必然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行政权力的日益扩张需要一些救济手段,否则公民的权利将不复存在。行政公益诉讼就应运而生。关于行政诉讼原告主体的理论,主要有一元论、二元论、三元论这三种观点。检察机关享有行政公益诉权是权力制约权力的需要,人不是天使,不可能永远温顺恭谦,对于权力的诱惑不可能不被侵蚀,因而为了有效的监督权力,有必要为它设置门槛。如果检察机关有权对行政机关恣意滥用、误用行政权的行为进行监督,就可以规范行政权的运作,同时也可以保障人民的合法利益。公民对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是法治政府的根本表现,不仅能启发民智唤起民众对于行政公共事务的积极性,更能培养公民的社会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公民的参与感,这对于解决新时期社会矛盾的解决有着极大的作用,同时也能“过滤”行政权。社会组织通常都有着较为固定的组织形式,并且有着自己的章程或者内部规范,是一种自我管理的自治组织,能吸引相关的专业人士来为组织服务。除了资源、信息的搜集,他们还能对信息进行专业性的创造加工,因此,它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重要性也是毋庸置疑的。世界各国都采用了不同的模式。但是我国不应贸然的借鉴西方各国的制度,而应当依照自己国家的国情来对各种制度进行分辨,同时合理取舍,而不是不考虑国情不分法系的借鉴。为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适用性,我们必须解除思维限制,不能将自己局限于当下所想,因而扩大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势在必行。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章,主要介绍了与行政公益诉讼相关的一些概念,深入探讨了公共利益的涵义,它与国家利益的区分,以及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界定。介绍了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扩张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第二章,分别从检察院、社会组织、公民的角度探讨了各自参与公益诉讼的权利基础,以及各自参与诉讼的制度设计。第三章,介绍了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模式,主要有一元论、二元论和三元论。介绍了其它国家对于三种模式的采用。第四章,探讨了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并从我国现实情况出发对行政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的构建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