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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公共管理制度改革发展战略的深入,良好行政已经成为欧盟组织内部成员国的基本法律权利,并逐渐成为各国行政管理和服务发展的一个基本目标,引导着政府职能作用的转变,职责范围及内容也同步调整。在我国,依法行政不断深化的压力,使国务院制定工作规则的传统延续至今,与外部规范的体系化建设同时进行。在这一过程中,政府权力机构重新对行政法律法规在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进行探讨分析,并在充分明确其重要性的基础上对自身行政管理的组织形式与决策方式进行调整优化,从而构建良好的行政管理关系,实现政府与公众的良好互动并确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职责使命。在公安机关行政执法过程中,警务督察制度是内部监督控制机制的重要内容,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以往关于警务督察制度的研究大多数还停留在了公安工作的范围之内,视野角度极为狭窄,并没有将其纳入到行政监督的层面,也没有真正意识到警务督察制度的充分发挥是可以推动公安工作以及社会工作向良好行政的方向不断迈进的。此次论文结合良好行政、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等理论基础,挖掘当前警务督察制度在推进公安行政向良好行政道路上依然存在的问题,探究警务督察制度要如何完善、改进才能适应良好行政的新要求,真正做到内外监督相结合,自律自省制度的逐步完善。在此目标基础上,在理论上提出警务督察制度发展新的探索领域,丰富完善警务督察制度的内容要求,以期在实际工作中,能为警务督察促进公安行政朝着良好行政方向逐步改进提供强有力的可行性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