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行合一——我国人大制度组织原则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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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行合一”概念是理论界长期以来接触并加以运用的话语,学界对其内涵的界定和精神实质的体察也各见仁智;同时,20世纪90年代以降,一些学者,特别是法学界的诸多学者对“议行合一”术语本身的学理性及其在政治实践中在场的合法性都提出了质疑和挑战,围绕“议行合一”的各种争鸣已然浮出水面,因此,对“议行合一”的理论与实践进行系统梳理与考察就成为不可回避的论题。 对“议行合一”的内涵与精神实质的把握和体认,应着眼于其所反映的政治内容。不应仅仅停留在“议行合一”的表象上,以其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不同政治环境或不同地理范围上的实现形式作为判断标准,将其本质仅仅理解为立法、行政、司法在职能、机构、人员三者中的某一方面或完全合一。 “议行合一”与“三权分立”虽然都只是一种政体组织原则,但它们却都反映国体与政体两方面的性质。正是在反映国体性质这一层面上,“议行合一”与“三权分立”下的“分权”从根本上区别开来。 “议行合一”是“民主集中制”在我国政体架构中的体现和具体运用,将其作为人大制度组织原则与“民主集中制”相比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确定性,并没有超越“民主集中制”的视域,也没有违背宪法条款及其精神。 “议行合一”尚有理论和实践价值,并没有丧失生存合法性,不应贸然废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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