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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有效执行是遗嘱继承得到实现的重要步骤和必要程序。遗嘱执行是近现代民法继承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关系遗嘱内容能否实现的主要制度,世界大部分国家地区大都立法规定了完备的遗嘱执行制度。反观我国现行《继承法》,不仅没有建立完整的遗嘱执行制度,而且现有规定仅是原则上承认遗嘱执行制度,过于简单、粗略,导致遗嘱得不到落实,遗嘱人意愿基本无法实现,同时也极不利于涉遗嘱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保护,应适时予以修改、补充。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突飞猛进,国民拥有的物质财富逐渐增多,财产类型日益多样化,法制意识不断提高,民众越来越关注死后财产的处理问题,遗嘱的利用越来越普遍,逐渐成为人们实现生前意愿有效分配财产的重要途径。遗嘱继承制度因立法缺陷越来越难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已经不适应新时代调整继承法律关系的现实需要,遗嘱执行制度的立法完善迫在眉睫。遗嘱生效后必然面临执行问题,执行遗嘱则有四个关键问题需要妥当解决:一是在遗嘱人未指定遗嘱执行人或未委托人他人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应如何选任遗嘱执行人?二是遗嘱执行人有怎样的法律地位?应具备哪些条件?三是遗嘱执行人具有哪些权利义务?其在执行过程中应尽到怎样的注意义务?四是涉遗嘱利害关系人撤除遗嘱执行人的职务的法定理由是什么以及执行人职务终结的情形有哪些?因此,笔者认为完善的遗嘱执行制度,其基本内容包括遗嘱执行的准备程序(即遗嘱的提示与开视)、遗嘱执行的基础(即遗嘱的有效性和效力)、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法定条件、选任方式、任职与拒绝、辞任、职责、撤职和职务终结等方面的内容。关于遗嘱执行,我国《继承法》有以下不足:一是没有规定遗嘱执行的准备程序;二是没有遗嘱执行人欠缺时如何处理的规定;三是没有对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作出确切的认定,也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定条件;四是对遗嘱执行人的任职、拒绝与反悔的意思表示及程序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五是对遗嘱执行人的具体职权、责任与报酬没有系统地进行规定;六是没有规定遗嘱执行人被撤职的法定理由和程序以及职务终结的情形。针对上述立法缺陷,本文将主要采用法律解释法、比较分析法和文献研究法,考察域外立法例,结合我国现有的司法制度,通过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以遗嘱执行制度为研究主题,试图为我国遗嘱执行制度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完善提供新思路、新观点。全文由绪论、正文(五部分)、结语构成,约4.3万字。正文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主要是从实现遗嘱人意愿、平衡涉遗嘱利害关系人利益、回应社会家庭关系、预防与化解遗嘱继承纷争四个方面对遗嘱执行进行价值分析;第二部分阐述遗嘱执行的准备程序(提示与开视),建议可由公证机构介入遗嘱开视程序;第三部分通过对遗嘱有效性和遗嘱的效力(生效、不生效、无效)进行层层论述遗嘱执行的基础;第四部分剖析各家学说,结合我国国情,尊重国民继承习惯,对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与法定条件进行系统的论证阐述;第五部分详细分析遗嘱执行人的选任方式、任职、辞任、具体职责、职务撤销与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