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夫妻家事代理权是婚姻法配偶权中的重要部分,它是指夫妻一方在日常家事的范围内,得代理一方与第三方为一定的法律行为,夫妻双方对此行为连带的承受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制度。夫妻家事代理制度起源于古罗马,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继受这一制度,随着时代的发展,该制度从只承认妻子一方具有家事代理权转变为承认夫妻双方互相具有代理权。在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夫妻家事代理案件在人们生活中出现。与此同时,社会需求与立法现状的矛盾也日益突出。随着国家司法体制的建立健全,对于婚姻家庭中的家事代理也越来越受到法律界和司法界的普遍关注。但是,在如何界定夫妻家事代理权的主体、范围以及限制其滥用行为等方面,没有全面明确的规定。仅在司法解释中对夫妻有平等处理财产的权利作出规定。然而,作为一项司法解释,其无论从其权威性及完善性上都存在许多不足。针对我国现行的立法方面对夫妻家事代理制度规定的漏洞,本文从立法现状和司法实务现状出发,对我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和探讨。全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关于夫妻家事代理权的基本理论进行概括分析,从性质主体、范围、效力、滥用行为的限制等方面,对有关夫妻家事代理权的理论现状和各国的立法现状进一步了解。第二部分,针对我国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务进行分析,从各方面对我国的夫妻家事代理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立法上存在的缺陷和漏洞,法律实践中因缺乏明确的相关法律而造成的司法问题,从中得出应当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夫妻家事代理制度的结论。第三部分,笔者根据自己的认识以及上文中对我国夫妻家事代理制度现状的分析研究,提出对建立和完善我国夫妻家事代理制度的一些法律思考、立法建议以及相关制度的完善。以期通过本文的分析,对我国夫妻家事代理制度有所完善和获益。复杂的社会生活和较私密性的家庭生活中一直存在着夫妻家事代理权,这在维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合法利益方面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本文的研究分析,在当前我国夫妻家事代理制度亟待完善的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下,以期能对完善婚姻法和未来民法典的编纂有所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