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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注的主要问题是“国有粮食企业存在和演化的制度逻辑”,也即为什么国家需国有粮食企业这一制度装置,是什么力量推动着国家进行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最终达到了什么样的绩效。本文以国有粮食企业的结构和行为为切入点,分析制度、结构与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研究其中的制度逻辑。 在众多的国有企业及其存在的问题中,国有粮食企业应该具有代表性,这是因为:其一,国有粮食企业成立最早、存在时间最长、数量最大、组织遍布城乡;其二,改革过程时有反复,不仅国家为之付出了巨额财政和金融成本,农民也为其支付了大量价差转移,但结果并不理想。其三,国有粮食企业存在的领域或行业,恰恰被经济学理论认为应该是最接近自由竞争的市场结构,按照标准的经济学理论,似乎国有企业没有存在的必要。对此已有很多文献进行了许多有益的研究和分析。但这些文献主要是集中在企业的购销制度环境上,对国有粮食企业缺乏深入地研究,表现为从规范的角度研究粮食购销制度得失的多,而从实证的角度研究企业的少,即使有也仅仅停留在企业个案的经营绩效上,没有在制度与绩效之间建起某种有机的联系,也没有系统地回答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及其根源。 基于此,本文主要围绕以下4个问题进行研究:(1)国家为什么需要国有粮食企业这一组织形式。(2)是什么力量推动国家对国有粮食企业进行改革。(3)国有粮食企业为什么没有实现国家政策设定的目标。(4)改革中国有粮食企业诸多问题的制度根源何在。 出于以上问题研究的需要,本文以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范式为基础,主要从实证的角度分析国有粮食企业以及粮食购销制度的变迁,试图在国家偏好与制度选择、产权制度与企业结构、企业结构与企业行为及其绩效之间建立起一种逻辑关系,即好的企业绩效的必要条件是有效的企业结构,有效企业结构的必要条件是有效的产权制度,而有效产权制度的形成取决于国家偏好和是否存在其他竞争性的产权。 本文研究的主要结论有6个: 一是计划经济时期的国有粮食企业,是国家垄断粮食资源稳定粮食市场进而实现政治稳定和满足财政收入最大化的需要。为了适应这种需要,国家通过粮食的集中统一管理和人民公社生产体制等,完全垄断粮食的产权,以方便地将粮食配置到符合自己偏好的地方,这就是在维持人民低水平粮食消费的同时,最大程度地获取支持国家工业化所需的资金积累。尽管这种企业组织形式及其制度环境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国家的需要,但其在经济资源配置上的低效率也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制度,限制了粮食生产效率的提高,造成了粮食的长期短缺。 二是改革开放后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实际上也是国家出于稳定粮食市场和减少财政负担的考量而进行的一种制度变迁。但这种改革似乎是一个没有赢家的改革:国家在付出巨额财政和金融成本、农民付出粮食价差损失后,国有粮食企业并没有起到稳定粮食市场的作用,也没有起到提高自身经营绩效的作用,甚至连企业自己的职工都没有从中得到好处。这也就意味着,改革中的国有粮食企业并不是一个有效率的市场经济组织。 三是改革中国有粮食企业的低效或无效,源于企业结构的无效率。这种无效首先表现在治理结构的无效,其次是组织结构的无效。改革开放后,由于制度环境的变化,国家对粮食企业的战略定位模糊,目标摇摆,时而将其视为市场经济组织,时而将其作为干预市场的行政工具,由此带来企业结构的僵化,无法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使其在市场中表现为一种低效甚至无效的企业组织。 四是企业组织无效的根源在于关于粮食的产权制度存在缺陷。改革开放后国有粮食企业中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实质上可以归结为粮食的排他权和交易权不匹配的问题。在国有企业边界之外,粮食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性的管制品,政策的变化往往引起粮食供应的波动,进而影响到市场的波动。而在企业边界内部,粮食也被行政强制性分割为若干品种,分属于不同的主体,既有中央政府的,也有地方政府的,更有企业自己的。在国有粮食企业中的粮食更像是一种俱乐部产品,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企业都对其拥有索取权,但又都不完全承担相应的成本或责任,都想使成本外部化。这就是粮食产权的残缺和产权制度的无效或低效。 5.长期以来,粮食一直被视为事关国计民生的战略物质而被国家实行严格的行政强制管制。这也是造成粮食产权残缺的认识基础。事实表明,新中国成立后几次的粮食市场波动,都与国家对粮食市场的深度干预有关。依靠国有粮食企业不但解决不了粮食市场的波动和粮食过剩时农民收入下降的问题,而且还会加剧波动和造成农民利益更大的损失。所谓粮食是事关国计民生的战略物质的提法,仅仅是一种政治口号或利益集团为维护其既得利益的借口而已。因此,要拆除政策障碍和限制,恢复被行政强制分割和限制的粮食产权,形成有效的产权制度,首先就要摒弃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僵化认识或观念,重新用市场经济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去观察和思考市场中的经济现象和经济问题。 6.有效率的产权制度的形成,更重要的是要遵循自由选择和竞争的原则。这不仅仅需要就市场经济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进行普及,也不仅仅需要将竞争引入经济领域,更重要的是还应该或必须使竞争存在于立法和行政执法领域。只有立法领域存在竞争约束,才能在制定诸如粮食政策的过程中达成一种多方利益的博弈均衡,而不是决策者或能够影响决策的某一集团的一言堂。只有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竞争约束,才能使政策的执行者与政策的管制对象分开,成为市场运行的独立仲裁者,这样才有可能形成一个有效的产权制度环境。粮食领域如此,其他领域也应该如此。 本文的研究可能的创新之处主要表现在:选题视角新颖、研究方法新颖、采用的资料新颖,在一定意义上弥补了现有文献中对国有粮食企业研究的不足。 不足之处主要是对个案缺乏长期的跟踪和观察、没有考虑消费者的行为和福利损失、虽然从逻辑中推出了改革的方向,但没有涉及其实际操作。这些都有待于进一步地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