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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改革是以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和司法民主为核心的司法制度变革。现行案件受理制度在程序规范性、立案便利性上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基于起诉条件未相应的进行改变,以致案件登记入簿流于形式。只有满足《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体要件的民商事纠纷,才能进入诉讼程序以获得司法救济。本文通过研究大陆法系国家真正立案登记制度的理论基础,立足我国特殊的司法环境,分析中国化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局限性,并提出渐进式改善起诉条件的拙见,以期为深化立案登记制改革提供思路。本文除引言外,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约三万二千字:第一部分是对中国化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实践和立法评析。现行的案件受理制度在程序规范性上尽可能的技术优化,配之于可操作性的精细的制度设计,在程序上便捷了了当事人的诉权行使。但是从调研的数据分析来看,改革并未带来民事诉讼领域内案件受理量的急剧变化。立案登记制改革未能改变法院认可诉的标准,即改革并未触及起诉程序的本质部分,现行的立案登记制徒有其名。笔者提出文章讨论的核心问题:即起诉条件是制约实现真正意义上立案登记制度的主要障碍。第二部分介绍的是真正的立案登记制度的理论基础,即对诉讼要件理论的分析。包含来两方面内容:第一,诉讼要件理论的基本内容。诉讼要件包含了法院管辖、主管、当事人适格、诉的利益等诸多因素,作为实体要件理应置于起诉程序之后进行审查。第二,诉讼要件审理顺序。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对诉的评价位阶分为诉之成立、诉之合法和诉之有理三个阶段,与之相对应的是起诉程序、诉讼要件审理程序以及本案要件审理程序,层层递进。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立案登记制度的藩篱。我国立案程序混淆了起诉条件和诉讼要件,即在起诉阶段对诉讼要件进行实体审查,在内容上打乱了形式要件和实体要件的界限,在诉之评价位阶上也混乱了诉之成立、合法、有理的审理顺序,实际上现行的立案程序是对传统立案审查制的延续。但是,在我国完全承袭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要件理论的条件并未成熟,受制于职权主义传统、权力本位思想等因素,我国实现真正的立案登记制度必须通过阶段化的步骤和渐进性的改革。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立案登记制的建议。结合上文所述,立案登记制度改革的本质是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实现这一目标的根本途径在于改革现有的起诉条件。笔者依据职权主义与辩论主义、抽象要件与具体要件的区别,对起诉条件进行个体的要素分离。在起诉阶段仅对诉适法的形式要件和法院主管、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诉讼要件进行审查,符合上述“起诉条件”纠纷方可进入诉讼程序,而其他被剥离的诉讼要件则后置于案件审理阶段予以实体审查。第五部分是文章的结语,对立案登记制改革的二元构造进行评析,并憧憬在司法改革不断深化的未来,必将全面实现诉讼要件理论与我国司法环境的有机结合,做到有诉必立、有案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