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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信托在财富管理及促进经济发展中的显著作用,我国在十余年前借鉴了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从英美法系移植信托制度,并于2001年完成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这标志着信托基本法制在中国的形成。宣言信托是种特殊类型的信托,它在个人财产处置、慈善事业发展、社会关系调整、融资融券交易中担保制度的法律困境化解等多方面确实有其制度优势,在英美法系国家特别是英国和美国也已经有比较成熟的理论支撑和法律实践,但我国基于法律体系的统一、宣言信托实际价值、立法当时大陆法系对宣言信托的普遍保守态度等多方面的考虑,并没有在信托法中予以明确认可。近年,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对宣言信托的态度有所松动,如日本,在其2006年《信托法》的修改中承认了宣言信托。笔者认为积极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及法律传统的宣言信托制度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因此进行该项研究。本文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章,主要介绍宣言信托及其特征,并对宣言信托与二次信托进行比较分析。第二章,对两大法系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对于宣言信托的认可状况进行介绍,并对上述认可状况进行分析。第三章,从理论及现实两个大的方面对我国立法认可宣言信托的障碍予以排除。第四章,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及法律传统的宣言信托制度的设想,从宣言信托的规则设置、受益人利益保障机制及债权人利益保障机制三个方面进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