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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研究目的主要是,分析欧盟著作权一体化立法产生发展的背景,研究欧盟著作权法一体化的主要内容,通过对欧盟著作权法一体化立法第一、二代指令的系统研究,去探究和发现对欧盟著作权一体化立法的正确认识和评价,希望以此来加深我们对欧盟著作权一体化立法的认识和理解,为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借鉴。本文主要运用历史研究的方法、比较研究的方法、经济分析的方法等多种方法对欧盟著作权一体化立法进行研究。欧盟著作权一体化立法是在欧盟一体化的背景下启动的,具有深刻的历史动因和制度渊源,《伯尔尼公约》形成的国际著作权保护制度对欧盟著作权一体化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欧盟著作权一体化立法的第一代指令和第二代指令,形成了欧盟著作权一体化立法的一系列成果。由于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当今世界著作权国际保护呈现出两大发展趋势:一是强化对权利人的保护;二是不断协调各国之间的不同法律规定。欧盟历来重视著作权保护,面对新技术、新环境的挑战,不断调整自己的法律。在著作权协调方面,欧盟采取的是渐进式的模式,循序渐进地推动欧盟著作权一体化立法的发展。欧盟立法者在一体化立法的过程中,充分注重和《伯尔尼公约》、世贸组织TRIPS协定等既有国际著作权国际公约保持协调。在协调各成员国著作权法进行著作权一体化立法的过程当中,欧盟以指令为主要法律形式,努力协调各成员国国内法的差异,体现了欧盟框架下最大限度的协调原则与合作和妥协的精神。欧盟著作权一体化立法充分发挥了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的作用,积极协调欧盟内部不同法系、不同国家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在计算机程序、出租权、卫星有线传输、数据库、著作权保护期限、信息社会、艺术家转售权等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初步实现了欧盟各成员国在多个著作权领域的协调,有利于货物、服务在整个欧盟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对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内部市场产生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对欧盟著作权一体化立法的系统研究有助于我们加深对欧盟著作权一体化立法的理解,正确分析欧盟著作权一体化立法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形成正确评价欧盟著作权一体化立法的认识,对促进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适应国际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