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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除了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对转售价格维持协议案件的查处,市场主体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也成为反垄断法规制转售价格维持协议的重要推动力量。从我国的反垄断司法实践来看,转售价格维持协议纠纷案件的数量逐渐增多,并有危害严重化的发展态势,这对司法机关处理此类纠纷的应对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基于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视角,以反垄断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典型案例“锐邦诉强生案”为线索,归纳出转售价格维持协议纠纷处理中亟待解决的争议性法律适用问题:转售价格维持协议的参与者是否具有原告资格,转售价格维持协议的违法性如何认定,以及转售价格维持协议反竞争效果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三个争议性法律问题相互联系,分属于转售价格维持协议纠纷处理过程的开端、中段以及末端,并统一于转售价格维持协议纠纷处理的过程之中。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现况出发,基于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并参考美国与欧盟的反垄断立法与司法实践的成熟经验,本文对上述尚存争议的法律问题展开分析得出如下结论:对于转售价格维持协议纠纷的处理,我国应当明确转售价格维持协议的参与者具有原告资格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应当适用“本身违法+例外豁免”原则进行转售价格维持协议违法性的认定;原告无需承担被诉转售价格维持协议反竞争效果的举证责任,而应由被告来承担该协议符合法定豁免条件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