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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订,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也开始逐渐进入我国的司法界。该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充分保障第三人在已生效判决损害其权利的情况下进行的救济。特别是近几年恶意诉讼现象频发,该制度在节约司法资源、维护司法秩序、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15年最高法发布了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在程序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以便于司法人员的实际操作。但是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引进过程比较急切,因此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不是很完整,对于法律工作人员在司法适用中是存在一些困境的。所以有必要针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法律适用现状进行研究,发现其中存在的不足,进而提出相应的建议来完善该制度。本文第一部分是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基本理论分析,论述了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概念,立法目的与基础以及性质。第二部分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适用现状和其中的不足进行探究。基于案外第三人权利的不同,以物权中的担保之王——抵押权为视角,结合裁判文书网上的案外第三人基于抵押权提起撤销之诉的系列案例进行分析,从中发现我国该制度适用中的不足主要在:一是原告认定不明确;二是撤销事由模糊;三是与其他保护第三人制度衔接不畅。第三部分是针对该制度适用中的不足来探究其成因,主要是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法律适用标准不一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缺乏等原因,使得抵押权人在提起撤销之诉时,并不能够对自己的权利进行救济,使得该制度应有的功能无法发挥。第四部分是相对应地提出可行性的建议,来完善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主要是从立法上健全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优化法官审理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以及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比如借鉴域外立法来构建滥诉的惩戒机制以及协调与其他第三人制度之间的关系,进一步优化我国的司法环境,使得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发挥更大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