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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是商人们经过长期实践形成的一种习惯,它是结合银行的商业规范而产生和发展的。而议付信用证则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信用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发展,议付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得到广泛运用。通过国际商会几十年来的努力,对于议付信用证中所涉及的几个主要问题都有了规定,这些规定体现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以及国际商会的一系列针对性的建议中。但在不少问题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规范尚未做出明确界定,而各国则自有其一套理论。
2007年7月1日,UCP600正式施行,其中第二条定义条款对于议付这个概念做了明确的界定,引入了“购买理论”,明确了议付的融资功能,这个界定被视为UCP600对UCP500的重要变动之一。这个概念的变化对于解决议付信用证的一系列理论问题都提出了新的思路。因此由这个概念为引导,分析议付信用证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并对UCP600实施后将带来的问题和影响做一预期就显得很有必要。
本文主要采用历史分析、逻辑分析、规范分析及实证分析的方法,从法律理论和商业实践两个角度,以UCP600中议付的定义为引点介绍议付定义的演变,阐释议付信用证的相关法律问题,预期分析UCP600产生的影响,并结合我国有关议付的立法和实践就我国银行和我国法院应如何适应UCP600的变化提出建议。
全文共四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详细介绍了议付信用证的概念和分类,论述议付定义从UCP500到UCP600的演变历程。在UCP600中,议付的定义被明确为“买入单据”,相比UCP500的“给付对价”而言,更为切中议付的实质,使之与其他方式相区别。但在关于“买入单据”的方式上,未能明晰“同意预付款项”这一买入方式,需要通过今后国际商会的意见或判例来得到确定。
第二章探讨了议付行在信用证交易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其权利包括向开证行索偿的权利,当遭到开证行拒付时向受益人追索的权利以及UCP600所规定的其所具有的四类事项的免责权。在分析过程中,主要从UCP600与UCP500规定的异同处着手,就围绕追索权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探究,认为在一般情况下,议付行在遭到拒付时是具有向受益人追索的权利的,但在无跟单汇票和审单有过错时,追索权将会受到一定的挑战。
第三章分析了议付和出口押汇及收妥结汇的区别。通过对于我国常用的出口押汇做法的法律性质的阐释,对其与议付行为在几方面做出比较,认为出口押汇和议付是两个法律性质不同的做法,银行在操作时具有不同的地位和权利。我国银行应积极开展符合UCP600内涵的议付业务,而不是将二者概念混同,或是以收妥结汇的方式来作议付。
第四章介绍了我国关于议付的立法现状,通过评析重点案例,总结议付行在我国的地位和权利,并对议付行如何在信用证欺诈情况下通过信用证欺诈例外的豁免作出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