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新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常缺乏自我约束力,容易受私利所趋,在诉讼过程中不诚信的行使诉讼权利,不计后果的提起虚假诉讼。出现不诚实陈述、拖延诉讼、编造证据等违反诚信道德的现象。部分地区法院的法官对于诚信审判的责任意识不强,因而,难免会任意行使审判职权,或违背诚信原则进行突袭裁判,如此种种失信行为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在某种程度上也将极大的损害既判力和司法公信力。鉴于此类诉讼失范现象的不断涌现,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应运而生并不断发展起来,在司法改革大趋势的召唤下,最终被作为一项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明文规定在此次新修民事诉讼法中。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意义异常深远,它既是当事人诚信诉讼、法院诚实审判行为的道德指南,也有助于锻造优秀的品质,提升人们在诉讼、生活中的诚信素养,营造社会上诚实守信传统美德的浓郁氛围,构建全社会的诚实信用体系。既然正义、诚信、效率是我国民诉制度一直以来的努力方向,大力提倡所有涉诉当事人和法院全面遵循这一基本原则就更为必要了。本文对我国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和价值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希望通过了解历史上有关该原则的不同观点和争论来明确实体、程序法两种诚实信用原则的差别,并通过对比分析来探究该新入法原则产生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背景。每个基本原则的出现都不是为了束之高阁的,诚信原则也同样应该具体到实践中去运用。因此,通过总结归纳的法律分析方法,以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为切入点,引导人们去思考如何将诚实信用原则更好的在民诉程序中予以具体化、制度化,提出了针对种种诉讼失范行为建立相应的配套性法律责任制裁体系,构建合理化的、富有建设性的诚信诉讼档案制度设想,这是本文探讨的主要问题,更是本文的创新所在。这也对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甚至有害于诉讼秩序的失信现象,增强诉讼审判活动的诚信度和公信度,进而切实的实现树立司法权威都具有里程碑似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