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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公共物品,环境保护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私人不愿意提供,市场机制也无法发挥作用,只能通过政府制定强制性的法律或者使用一定的经济手段来强制或者促使企业和个人保护环境。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到二0二0年,确保“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并且明确提出要“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所以,通过财税政策来促使经济的绿色增长,已经成为了学界的共识。但是,如今学界对于绿色财政的研究偏重于政策的选择和效果,没有注意到政策运行机制、对政府财政权力制约的重要性。本文拟从经济学和法学双重角度来探讨绿色财政制度构建的理论依据,并着重从制度构建、财政政策机制运行的角度来探讨绿色财政制度的具体架构。具体结构如下:第一部分,引言。在本章中,笔者明确了研究绿色财政法律制度的意义和目的在于更好地规范政府的调控行为,促使绿色财政政策更好地发挥作用,并对现阶段学界关于绿色财政的研究做了分析评价,指出了从法学角度研究绿色财政制度的缺失;在第二部分绿色财政法律制度基础理论中,笔者从论述绿色财政的由来出发,在法学角度上界定了绿色财政的内涵,指出绿色财政应当属于国家宏观调控权的范围,应当是一个体系化、制度化的财政政策体系,并分别从经济学的“市场缺陷”理论和法学上的财政法基本原则论述了绿色财政制度构建的理论依据;在第三部分中,笔者论述了国外绿色税收制度构建的经验和教训,指出了我国绿色税制的不足,主要在于绿色化程度低、税率调节作用没有充分发挥、费用管理制度不完善等等,在此基础上提出从改造现行税制和开征环境保护税两方面构建我国绿色税制体系以及将排污费改为排污税,并对其他污染收费进行规范管理;在第四部分中,笔者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绿色财政支出制度的经验,指出我国需要建立专门的环保支出账户、在预算中设置专项支出科目、以及完善政府绿色采购制度这三个方面构建我国的绿色财政支出制度;在第五部分中,笔者从法的作用出发对绿色财政监督制度设置的意义在于保证绿色财政政策作用的有效发挥,提出其工作流程为检查、调查、处理、建议和反映,并提出构建绿色财政监督的信息反馈体系以及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