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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存在一看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不到位、农民上访案件频发的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征地制度改革既是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关键问题,同时也是难点问题。“公共利益”范围与补偿标准确定由于立法争议、既得利益再分配等问题成为征地制度改革中的最大障碍。2007年社会各界期待中出台的《物权法》亦规避了这两个问题。为规范国有土地征收补偿,2011年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但“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条例至今尚未面世。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缩小征地范围、实现公平补偿的征地制度改革方向,更增强了上述两个问题研究的紧迫性。本文以农村集体土地为研究对象,以集体土地征收问题为切入点,对征地制度改革中的“公共利益”界定及征收补偿标准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通过理论研究、国外借鉴和案例分析,提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科学界定集体土地征收范围的思路和方法,明确了公平补偿标准的确定依据和原则,分别对现行制度政策框架下和未来征地制度改革目标下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确定问题提出了不同思路和建议。研究认为:(1)公共利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我国港台地区和境外国家,界定公共利益的方式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将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严格排除在公共利益外;一是对该类用地的征收留有一定可操作空间,由行政或立法机构根据彼时情景、需要确定;(2)集体土地征收范围与补偿标准确定之间存在很强关联性,科学界定公共利益及征地范围,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流转,是形成公平市价标准的重要前提;(3)我国现行土地制度及法规政策框架下,尚不具备按公平市价进行补偿的市场条件,维持生活水平标准或许是更为理性的选择;(4)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市场是一个特殊的市场,单纯按照土地原用途或最佳用途确定补偿标准均有失偏颇,也难兼顾公平。为此建议,在科学评估原用途土地价值的基础上,适当考虑规划用途改变所产生的土地增值。但一味地提高补偿标准未必能达到令各方满意的结果,公平合理补偿标准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集体建设用地市场的开放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