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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本课题通过对洛阳市市属餐饮业公示制度实施效果的调查,探讨该制度实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分析该制度有待完善之处并提出相应对策。研究方法研究对象选取洛阳市市区取得市卫生局发放卫生许可证的餐馆(31家)和学校食堂(55家),共计86家。通过分析86家试点餐饮单位实施公示制前3个月和公示制完成后1个月内的卫生状况评分,了解各单位食品卫生状况的改善情况。同时对卫生监督人员、餐饮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消费者进行问卷调查,了解其对公示制的知晓率和认可度。研究结果1.86家餐饮单位(含学校食堂)中“笑脸”21家,占24.42%;“平脸”48家,占55.81%;“苦脸”17家,占19.77%。多数卫生状况一般。2.餐饮业经常性量化分评定为良的单位所占比例在公示制后提高29.03%(P<0.05);学校食堂经常性量化分为良的单位所占比例在公示制后提高38.18%(P<0.01)。3.洛阳市市属餐饮业和学校食堂公示后量化评分值(79.81±2.56)明显高于公示前(72.50±2.2),有显著性差异(P<0.01)。特别是在重点卫生监督项目中,如餐饮单位和学校食堂在环境卫生、设施设备与加工用具、原料采购与贮存卫生、餐饮具卫生、加工操作一般卫生要求、专间卫生等方面卫生问题有显著改善(P<0.05)。4.问卷调查100%被调查监督人员(68/68)对公示制度持认可态度。97.18%(172/177)餐饮单位卫生管理人员认为餐饮业实施公示制度有必要。100%(177/177)的受访者认为公示制度确实能促进企业自身管理,增强员工的卫生意识。55.93%(99/177)认为公示制实施对企业的客流量、营业收入有很大作用,37.85%(67/177)认为影响一般。59.57%(221/371)的消费者认为公示制度很有必要,且会影响自己的消费选择;37.20%(138/371)认为有一定必要,且可能影响自己消费趋向;3.23%(12/371)认为没有必要,对消费影响不大。只有33.16%(23/371)了解或听说过公示制度,知晓率不足50%。结论1.食品卫生监督公示制的实施使洛阳市市属餐饮业和学校食堂在卫生管理、环境卫生、餐饮具卫生、加工操作一般卫生要求等主要卫生问题方面显著改善。对提高餐饮业卫生管理水平和整体食品卫生状况,完善社会监督机制,促进企业自律具有一定效果。2.推行公示制度,创新监管模式,得到了广大卫生监督员、餐饮单位管理者及消费者的认可和接受,值得在餐饮业卫生监管中推行。3.食品卫生监督公示制知晓率不高,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宣传。应尽快出台与之配套的统一评判标准,形成一套更加成熟完善的监管制度,以便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