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留置制度研究

来源 :大连海事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spywps11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海事留置制度,即海事留置权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海事法律制度,也是海事物权担保制度之一。然而,我国的海事留置制度尚处于发展和完善阶段。鉴此,本文对我国的海事留置制度的现状进行了系统地总结,并根据民法留置担保的原理,针对海事法律关系的特点,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海事留置制度进行了较详细地研究分析:海事留置制度与普通民事留置制度及其他物权担保制度的关系;海事留置权的法律属性;海事留置权成立的条件;海事留置权行使的程序;海事留置权人的义务;海事留置权的消灭等。 本文提出:海事留置制度是一种有别普通民事留置制度的相对独立的特别留置制度,是海商法的重要内容,应当由专门的立法予以规定;海事留置权的法定性在于海事留置权依法定条件成立,依法定程序行使,并依法定的事由消灭;海事留置制度,作为一种物权担保制度,对海事债权而言应当具有普通的适用性,而不应当仅适用于《海商法》现有的规定范围;本文主张摒弃海事留置财产必须为相对债务人所有的限制,同时又主张对海事留置财产的范围予以符合公序良俗的限制;海事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而非债权,得依法对抗第三人;在法院、国家行政机关对留置财产实行处置时,善意的海事留置权人的权利应当予以适当的保护。 总之,建立和完善海事留置制度,既是海上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海事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
其他文献
西方国家宪政的历史,就是借助于建立对各种国家权力——不论是对行政权,还是立法权——有法律约束力的限制制度的历史。在中国当今学术研究中,对行政权的监督制度及对司法权的监
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是竞争,竞争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被称为“经济宪法”。作为最具有普遍性的国际贸易组织,WTO通过调整国家间经贸领域的竞争关系,制止和消
侵占罪是一种古老的犯罪,是伴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而产生的。在东西方国家古代刑律中就都有侵占罪规定的雏形,现代社会中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侵占罪也极为重视。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后的
当前,国有企业的体制转换和结构调整进入攻坚阶段,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开始集中暴露出来。由于传统体制的长期影响、历史形成的诸多问题、多年以来的重复建设以及市场环境的急
在电子商务产生之前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的商品交易中,消费者的地位就已经在不断恶化。消费者的弱者地位要求法律为了维护社会正义,必须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对消费者利益给予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