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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危机的社会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中央积极应对金融危机的相关政策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文件,要求司法裁判必须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对司法裁判提出“社会效果”的要求,旨在通过司法解释将公共政策转化为司法政策,并进一步内化到司法裁判过程中。法律解释过程中的政策考量因素明显有所增加,这首先是迫于非常态的社会现实与常态下的法律之间发生了不可调和的冲突,而具有灵活性、时空性的公共政策则恰恰能够降低转型期的社会风险,其次是基于规则之治的固有不足,以及政策和法律具有自由、正义、秩序等共同的价值取向。因此,在非常态的社会现实下,公共政策正逐渐成为法律解释的“背景规范”或成为解释的对象之一。故法律解释除了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往返流转之外,还需要在“规范与政策”之间往返流转,即同时在事实、规范与政策三者之间往返流转,才能最终获得一个妥当的解释结果(此处“规范”特指法律解释的对象:法律文本),这就是“政策标准”的法律解释思维过程。然而,公共政策并不像制定主体所预期的那样,基于自身的先天不足和后天不良,它的实施往往会引发预料之外的意外风险,即“政策反弹”现象。在公共政策介入法律解释过程之后,倘若得不到妥当的权衡和处理,那么公共政策的意外风险就很有可能会通过法律的适用过程进一步的扩散至整个社会,不仅将会直接损害到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也会在深层次上使民众的法律信仰造成一定的缺失,这都会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构成一定程度上的威胁和损害。因此,对公共政策的入侵必须予以相应的限制才能防患于未然。
本文采取法律解释方法的路径,试图从原则标准和政策标准的对比中指出,在法律解释中对政策因素的考量必须以原则标准为基础,尊重法治原则,并且在公平正义的价值指引下进行,这是分别对公共政策介入条件和程度的限制。惟有如此,才能在“规范”和“政策”之间通过不断的反思均衡达到“重叠共识”,才能防范公共政策的意外风险及其扩撒,才能最终取得最佳的法律解释效果,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