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信息披露根据是否受管制分为两大方面,一种是强制性信息披露,另一种是自愿性信息披露。后者主要指上市公司考虑到公司形象、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并避免诉讼风险等方面原因做出的主动信息披露。商业银行作为金融媒介,其产品和资本结构不同于一般企业,其经营特殊性和专业性,使得资金提供者很难了解银行如何使用其资金,致使商业银行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相比一般企业尤为复杂和严重。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逆向选择”问题,增加了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成本,且使投资者低估公司价值,产生“柠檬市场”现象,导致整个证券市场效率的低下。因此,商业银行需借助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和反馈能力,主动向全社会公开披露银行信息,从而获得有效决策信息,使银行的管理层及投资者在经营、投资决策时更加稳健。文章选取我国上市商业银行为研究对象,采用内容分析法构建我国商业银行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评价指标体系。包括环境信息、战略信息、知识资本信息、治理信息、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社会责任信息及预测信息七类信息。运用信息论中的熵理论构建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测度模型,进而分析我国上市商业银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并从银行一般特征、绩效和治理结构三方面分析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主要结论如下:(1)商业银行间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存在差距,各类信息在评价中所起到的作用的大小依次为预测信息、社会责任信息、知识资本信息、战略信息、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环境信息及公司治理信息。此外,国有商业银行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要高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时我们进一步对国有商业银行与股份制商业银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做了比较,国有商业银行在除了预测性信息外的披露得分均值都比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要高。(2)公司规模、盈利能力、成长性、第一大股东性质以及董事会规模变量与上市商业银行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其中,公司规模与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之间的显著性最强。而股权集中度、国有股比例和独立董事比例与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之间的关系不显著。